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299號
KSDV,109,勞執,29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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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許瑔妃 
相 對 人 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智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點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將於109年7月23日依據勞資雙方確認之積欠金額統計表所載數額(按統計表記載積欠聲請人許瑔妃:109年6月薪資3萬8654元、109年7月薪資1萬6044元、資遣費4萬713元,合計9萬5411元),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個人帳戶內。」,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之薪資部分,於民國10 9年7月2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年7月23日將109年6月 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8654元、109年7月薪資1萬6044元、 資遣費4萬713元,合計9萬5411元,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 完竣,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間之薪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 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7 月22日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為證,經核無訛。是聲請人以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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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