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12號
KSDV,108,訴,1512,2020081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一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
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
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