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93號
KSDV,105,建,93,2020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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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3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上訴人與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74,674元,應繳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4,
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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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