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原 告 陳芳雪 吳威達 吳珈瑩 梁嘉容 戴輝雄 楊喬筑 楊宗達 苟玉英 何美鋆 丁崇雄 張恩國 蔡昌儒 吳宥慈 徐志源 徐涵溱(原名徐美琴) 蘇東輝 許秀戀 顏清山 顏莊素珍 蕭碧琚 俞玉裡 曾彩珠 趙歐秀花被 告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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