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33號
KSDM,109,附民,533,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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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陳芳雪 
      吳威達 
      吳珈瑩 
      梁嘉容 
      戴輝雄 
      楊喬筑 

      楊宗達 
      苟玉英 
      何美鋆 
      丁崇雄 

      張恩國 
      蔡昌儒 
      吳宥慈 
      徐志源 

      徐涵溱(原名徐美琴)

      蘇東輝 
      許秀戀 
      顏清山 
      顏莊素珍
      蕭碧琚 
      俞玉裡 

      曾彩珠 
      趙歐秀花
被   告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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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