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53號
KSDM,109,附民,453,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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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53號
原   告 洪銘揚 

      謝文忠 

      蔡金蓮 
      陳海瀅 

      吳陳素賢
      吳清來 

      吳宗益 
      馮芝鳳 
被   告 周瑞慶 


      張辰鐘 

      李金龍 
      陳東豐 
      吳並修 
      陳若慧 
      陳延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周瑞慶為本案108年度
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追加起訴千鼎公司違反銀
行法及移送併辦億圓富集團違反銀行法);被告張辰鐘等人因同
一億圓富集團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張辰鐘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通緝外,其餘被告李金龍陳東豐吳並修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被訴共同違反銀行法及被告陳若慧
陳延浩被訴幫助違反銀行法部分亦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第9號為有罪判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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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