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77號
KSDM,109,訴,277,202008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邢銘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14903 號、第16887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675號、10
9 年度毒偵字第4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邢銘芝因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7 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 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於109 年7 月15日施行,最高法 院於109 年8 月11日做出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故就被告 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訴追條件是否仍然具備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又被告另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因被告所供出之人迄今仍在檢 察官偵查中而尚待釐清涉案情節,故就被告得否適用同條例 第17條第1 項之減刑事由此節猶有未明,爰命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