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夢麟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595
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夢麟犯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 實
一、蕭夢麟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未指定犯人誣告 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地點,撥打電話至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謊稱曾葉淑慧所經營之位 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新棋旅社」2 樓201 房有從 事色情交易,而誣指新棋旅社負責人曾葉淑慧涉有妨害風化 罪嫌(如附表編號1 至5 ),以及謊稱有人在「新棋旅社」 內施用毒品,而未指定犯人誣告他人涉犯施用毒品罪嫌(如 附表編號5 )。嗣經勤務指揮中心多次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員警前往查緝,發覺並無上揭檢舉情 事,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蕭夢麟於準 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二卷第31頁),且被告、檢察 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 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 ,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 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蕭夢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行 ,辯稱:大家都知道新棋旅社有在作召妓,住在附近的人都 知道,我之前也是住在附近. . . 我去報案,警察抓不到人
,就說我誣告,我覺得那裡明明有在做,警察抓不到人,就 說我誣告,如果有抓到人,我就沒有事,我只是好心打電話 ,不能因為沒有抓到人,就說我是說謊,報案的人反而有事 情,以後我看到什麼事情,我也不敢說了云云(偵卷第18頁 、院一卷第69至71頁)。經查:
㈠被告有於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地點,撥打電話至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檢舉高雄市○○區○○路000 號「 新棋旅社」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院二卷第29至30頁),而 被告上開檢舉內容,係陳稱高雄市○○區○○路000 號「新棋 旅社」2 樓201 房有從事色情交易(如附表編號1 至5 )、有 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如附表編號5 )乙節,業經本 院當庭勘驗110 報案錄音檔無誤(院二卷第61至67頁),復有 監視器翻拍照片、110 報案紀錄單可佐(警卷第11至25頁、第 29至31頁、第35至37頁);被告上開檢舉之後,經勤務指揮中 心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員警前往查緝, 並無發現上揭檢舉情事乙情,有上開110 報案紀錄單、檢查紀 錄表可佐(警卷第15至39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本院認為,不論「新棋旅社」此處先前 是否真的有因色情交易、有人在內施用毒品,而遭警方查獲, 被告是否有誣告及未指定犯人誣告之故意、虛構事實之行為, 仍應以被告「申告當下」所憑藉之依據認定之,亦即被告於附 表所示檢舉行為之前,仍應有合理之依據認為「新棋旅社」有 從事色情交易、有人在內施用毒品之情事,不可僅因該地點過 去曾遭警方查獲色情交易、有人在內施用毒品,就允許任何人 、可隨時、在毫無根據之情形下,恣意報警檢舉,卻可因「新 棋旅社」該處先前之查獲紀錄而獲得免責,否則,不僅會造成 警方疲於奔命、司法資源之浪費,亦使「新棋旅社」之負責人 處於隨時遭警方臨檢、查緝之窘境,有違事理之衡平,先予敘 明。
㈢被告供稱: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之根據,是因為朋友 「小林」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有看到新棋旅社的小姐婷婷有 帶男客進去新棋旅社,「小林」的名字我不知道,他的電話是 0000000000號,至於起訴書附表編號5 檢舉新棋旅社從事色情 之原因,是因為婷婷沒有被抓到,警察都抓不到人,我不甘願 ,所以我又再打電話一節(院二卷第25至29頁)。惟查:1.依照被告所提供「小林」之電話,本院查詢門號「0000000000 」之資料,用戶名稱為「黃金治」,此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可 佐(院二卷第43頁),從用戶名稱觀之,已與被告所稱之「小 林」不符,則被告所稱其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之根據 「小林」之人,是否存在,已非無疑。
2.又被告辯稱,係因為「小林」「看到」新棋旅社的小姐婷婷有 帶男客進去新棋旅社,被告才打電話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 交易云云,然本院當庭勘驗附表編號2 至3 之110 報案錄音檔 ,結果略以(院二卷第62至65頁):
⑴附表編號2 之報案錄音:檔案名稱:0000-00-00 000000 ,時 間:1 分21秒
警員:110你好。
蕭夢麟:喂,我剛剛我不是有說,我要報案,你怎麼沒有過去?警員:什麼地方?
蕭夢麟:錦田路啦。
警員:新興區嗎?
蕭夢麟:鳳山市錦田路。
警員:鳳山區的錦田路?
蕭夢麟:嘿,220…226號。
警員:226號。
蕭夢麟:新奇旅社。
警員:什麼旅社?
蕭夢麟:2樓,新奇啦。
警員:新怎麼寫?
蕭夢麟:新年的新。
警員:新年的新。
蕭夢麟:奇怪的奇。
警員:奇怪的奇。
蕭夢麟:嘿。
警員:新奇旅社。
蕭夢麟:對啦
警員:2樓。
蕭夢麟:新奇旅社2樓,201的房間,在做黑的。警員:2樓201號房間。
蕭夢麟:嘿啦,201號。
警員:你是說做黑的還是色情?
蕭夢麟:做黑的,做黑的。
警員:做色情。
蕭夢麟:蛤?
警員:做色情的?
蕭夢麟:嘿啦嘿啦嘿啦。
警員:好。
蕭夢麟:你說剛剛…你剛剛說有過去了。
警員:你打去哪裡?
蕭夢麟:你們沒有進去啊,我剛剛有報案啊。
警員:是這支電話你剛剛沒有打。
蕭夢麟:不是啦,我剛剛是打…不是你的聲音嘛,是另外一個聲 音,他說他知道,我剛剛在這裡看。
警員:新奇旅社2樓201號房就對了。
蕭夢麟:嘿啦嘿啦嘿啦。
警員:好。
蕭夢麟:快過去。
警員:我等下就過去。
⑵附表編號3 之報案錄音:檔案名稱:0000-00-00 000000 ,時 間:39秒
警員:喂,110你好。
蕭夢麟:我剛剛有報案怎麼都沒有過去。
警員:什麼地方都沒過去?
蕭夢麟:錦田路,鳳山市錦田路,226號。
警員:錦田路。
蕭夢麟:新奇旅社。
警員:嘿。
蕭夢麟:2樓。
警員:等一下,錦田路226號。
蕭夢麟:226號。
警員:嘿。
蕭夢麟:新奇旅社。
警員:2樓。
蕭夢麟:2樓,201。
警員:201。
蕭夢麟:做黑的啦。
警員:好。
蕭夢麟:我在這裡等,我都沒有看到你們過去。警員:好。
蕭夢麟:好好,謝謝。
⑶從被告於附表編號2 之報案錄音中稱「你們沒有進去啊,我剛 剛有報案啊」、「我剛剛在這裡看」等語,以及於附表編號3 之報案錄音中稱「我剛剛有報案怎麼都沒有過去」、「我在這 裡等,我都沒有看到你們過去」等語,顯見被告本人係在新棋 旅社旁一直觀看警方的一舉一動,隨時注意警方是否已入內查 緝,當警方還沒前往查緝時,仍一直打電話催促警方,甚至於 108 年6 月22日同1 天之同1 小時之內,就撥打3 次電話給警 方,根本不是如被告上開所辯,因為友人「小林」「看到」新 棋旅社的小姐婷婷有帶男客進去新棋旅社,被告才打電話檢舉 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之情形。
3.再從被告自承,起訴書附表編號5 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 易之原因,是因為婷婷沒有被抓到,警察都抓不到人,我不甘 願,所以我又再打電話乙情(院二卷第29頁),可知被告為附 表編號5 之檢舉,係因為「不甘願」警方沒有抓到人而檢舉, 不是因為有合理根據才檢舉,已再度令本院質疑被告所稱,其 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之根據的真實性。㈣被告供稱,檢舉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之根據,是因 為酷酷龍的人有跟我講過,酷酷龍的那個人是朋友,但是我不 知道他的名字,也沒有他的聯絡方式,只是我們在打電動的時 候他跟我講的一節(院二卷第28頁)。然被告對於提供其根據 來源之人的真實姓名、年籍、聯絡方式都無法提供,是否真有 該友人之存在,已非無疑。況且,被告自承:(問:你那位在 酷酷龍認識的朋友,是何時跟你講說有人會在「新棋旅社」吸 毒?)108 年,但是時間我不記得。(問:你從朋友那邊聽到 有人在「新棋旅社」裡面吸毒之後,你有馬上向警察檢舉?) 沒有。(問:你為什麼又突然在108 年6 月27日想要向警方檢 舉「新棋旅社」裡面有人在吸毒?)我編號5 這通檢舉裡面有 人從事色情行業,也向警方檢舉裡面有人吸毒,是希望警察趕 快去抓人。(問:所以向警察檢舉有人在裡面吸毒是希望警方 趕快去「新棋旅社」抓人的用意?)因為之前檢舉警察都沒有 抓到人,我心理著急,所以向警方講裡面有人在施用毒品云云 (院二卷第28至29頁)。被告既稱從友人處得知有人在新棋旅 社內施用毒品,卻未馬上向警方檢舉,而被告於附表編號5 所 示之時間,向警方檢舉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之原因,竟 僅係因為之前檢舉新棋旅社,警方沒有抓到人,被告心理著急 、希望警方趕快去新棋旅社抓人,才向警方檢舉有人在新棋旅 社內施用毒品,則被告申告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一事, 已難認為有合理之根據存在。
㈤此外,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警詢之錄影光碟,內容略以(院二 卷第67至77頁):
警員A:要錄音喔…等下…全部都改掉了,調查詢問筆錄第一次 。
蕭夢麟:這個。
警員A:這個你不用煩惱,我等一下改,108年7月,我字這樣你 看的到嗎?字體。
蕭夢麟:有。
警員A:7月2號,30…22分啦,地點五甲派出所一樓辦公室,案 由誣告案,嫌疑人你叫什麼名,受詢問人?
蕭夢麟:蕭夢麟。
警員A:蛤?
蕭夢麟:蕭夢麟。
警員A:蕭夢麟,這樣打對嗎?麟是麒麟的麟。蕭夢麟:夢,做夢的夢。
警員A:夢麟啦齁,有外號嗎?
蕭夢麟:沒,沒外號。
警員A:男的女的?
蕭夢麟:男的。
警員A:男的齁,出生年月日?
蕭夢麟:59年2月18日。
警員A:59年2月18日喔,2月18日,出生地點?蕭夢麟:出生是說…
警員A:嘿,出生。
蕭夢麟:雲林。
警員A:雲林…你雲林。現在做什麼工作?
蕭夢麟:工。
警員A:工齁,身分證字號唸一下。
蕭夢麟:E。
警員A:E。
蕭夢麟:1218。
警員A:1218。
蕭夢麟:37。
警員A:37。
蕭夢麟:144。
警員A:144。戶籍在哪?
蕭夢麟:你是說戶籍。
警員A:嘿。
蕭夢麟:身份證字號上?
警員A:對對對對對。
蕭夢麟:現在的嗎?
警員A:嘿嘿嘿…
蕭夢麟:鳳山市。
警員A:高雄市鳳山區。
蕭夢麟:林森路。
警員A:林森路。
蕭夢麟:21巷。
警員A:21巷。
蕭夢麟:4弄。
警員A:4弄。
蕭夢麟:1號。
警員A:1號,現在…
蕭夢麟:3樓。
警員A:3樓,信可以收的到的地方呢?
蕭夢麟:高雄市民生路。
警員A:哪一區?
蕭夢麟:什麼區我不知道,六合二路那區。
警員A:新興喔?是不是新興?
蕭夢麟:六合二路那裡。
警員A:這裡我不熟,前金區六合二路。
蕭夢麟:二路啊。
警員A:六合二路喔?
蕭夢麟:恩…(語意不清)
警員A:…高雄市六合二路,前金,前金區…前金還新興?蕭夢麟:應該是新興吧。
警員A:新興…。
蕭夢麟:…路口。
警員A:…六合二路。
蕭夢麟:不是啦,我不是住在六合二路啦。
警員A:新興區林森路。
蕭夢麟:林森路。
警員A:再來呢?
蕭夢麟:203巷
警員A:203巷,這信要收的到的,不要亂講。蕭夢麟:37號。
警員A:37號。
蕭夢麟:阿你。
警員A:有樓嗎?
蕭夢麟:3樓。
警員A:3樓。
蕭夢麟:303室。
警員A:括弧303室啦,303室,好,教育程度呢?蕭夢麟:高中。
警員A:高中啦齁,肄業。
蕭夢麟:肄啦。
警員A:肄業啦,來電話,手機?
蕭夢麟:0916。
警員A:嘿。
蕭夢麟:182。
警員A:182。
蕭夢麟:967。
警員A:967,家裡經濟狀況如何?貧寒免持小康中產富裕,哪一
個,勉強可以過的去?
蕭夢麟:勉強。
警員A:勉強啦,可以看到嗎?我看你…,這樣可以嗎?蕭夢麟:有啦可以。
警員A:OK啦。
蕭夢麟:恩。
警員A:現在和你說,你因涉嫌誣告罪,誣告罪啦,於受詢問時 ,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可以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的 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 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清楚嗎?
蕭夢麟:有啦有啦。
警員A:有清楚啦,等一下請你簽名奈印,(哲綸你可以幫我拿 一下塑膠袋嗎?等一下當我的紀錄人,小的就好,有嗎 ,那你幫我…)
警員A:給你問啦,我來,你有吃檳榔嗎?
蕭夢麟:有。
警員A:這裡給你吐…。(我來不要緊,哲綸你來打我來問…打 到三項權利告知…)剛剛問的年籍資料正確嗎?蕭夢麟:恩(點頭)。
警員A:是不是你本人?
蕭夢麟:是啦。
警員A:是,現在時間108年7月2日23時27分,屬於夜間,你是否 同意警方對你作夜間警詢筆錄?
蕭夢麟:好啊。
警員A:好啦,等一下幫我簽名捺印。剛才警方告訴你所嫌罪名 ,誣告的部分和行使之權利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 的意思,得選任辯護人,得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三個權 利你清楚嗎?
蕭夢麟:有。
警員A:你有前科嗎?
蕭夢麟:前科,什麼前科?
警員A:你有前科嗎?
蕭夢麟:酒駕算前科嗎?
警員A:有啊,是啊,那就打我有酒駕前科。警方於時間,時間 一,108年6月22號20時13分啦,接獲發話位置在高雄市 ○○區○○路000 號的全家超商,民眾檢舉在高雄市○ ○區○○路000 號2 樓201 房有色情交易之情事。時間 二,108年6月22號20時36分,接獲那個電話發話位置, 高雄市○○區○○街00號,民眾檢舉在高雄市○○區○
○路000 號,新奇旅社2 樓20…201 號房,有賭博情事 。時間三,108年6月22號20時57分啦,接獲電話發話位 置在高雄市○○區○○○路00號,民眾檢舉在高雄市○ ○區○○路000 號2 樓201 號房有妨害色情,從事色情 營業的情事。時間四,時間四,108 年6 月26號21時48 分許,電話發話位置是在高雄市○○區○○○街00號, 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妨害善良風俗,色情營 業之情事。時間五,108 年6 月27號18時05分啦,05分 ,接獲發話位置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新奇旅社2 樓201 室有 妨害善良風俗,從事色情和有人吸毒之情事。這五起報 案,案經本所派巡邏員警到達現場並對店家實施臨檢後 ,詳如110 報案紀錄表和五甲派出所臨檢紀錄表所載, 這個旅社現場無任何違法事由,這五起報案,經本所調 閱公共電話及附近路口監視器影像,循線通知你於今日 到本所說明,有屬實嗎?
蕭夢麟:有,屬實。
警員A:有屬實啦,這五個案件是不是你報的?蕭夢麟:是。
警員A:是啦。是我所報。(抱歉啦…)。警方對你,對你於上 述時地所報案內容,對該店家新奇旅社…旅社實施臨檢 後並無發現任何不法之情事?你有沒有承認?
蕭夢麟:我不知道。
警員A:現在和你說啦。
蕭夢麟:現在和我說我知道啊。
警員A:警方現在告訴我,我知曉,我才知曉。蕭夢麟:嘿。
警員A:你於上述這五起報案內容,都在那裡打電話?蕭夢麟:打公共電話。
警員A:用公共電話打的齁。你於這五件報案時,人既未在現場 ,你是如何得知新奇旅社有從事違法事情?照你講。蕭夢麟:照我說的說。
警員A:嘿,照你事實說。
蕭夢麟:我叫你去,看有沒有做黑的,叫你去看抓到沒,就這樣 。
警員A :看抓到沒,你不在裡面怎麼知道裡面在做黑的,我和你 說,你不在現場怎麼知道做黑的,做黑的意思是做什麼 ?
蕭夢麟:做色情行業。
警員A:做色情行業,有人賭博,有人吸毒,這五件我們都沒發
現啊,你還要繼續這樣說下去嗎?
蕭夢麟:沒有啊,你不是要叫我這樣說。
警員A:我沒有叫你這樣說,這你自己的意思,這你的意思為什 麼你報這個案子,報這個案,你說我聽…
蕭夢麟:你說這個意思我聽不懂,是為什麼我要報這個案。警員A:你為什麼要檢舉新奇旅社有那個,有違法的事情,什麼 原因?
蕭夢麟:和新奇無關係,和新奇無關係,是因為個人的事情。警員A:個人,什麼事情?
蕭夢麟:別人的事情。
警員A:不是啦,你要說情楚,別人的事情我們要打筆錄,你是 什麼事情你要說清楚,怎樣?
蕭夢麟:他給…他給別人欺負,我才報案啦。
警員B:什麼人。
警員A:沒有啦…你是什麼原因要檢舉新奇旅社違法情事,你要 說一下原因。
蕭夢麟:你要問我,我怎麼…你沒問我我不知道怎麼說,我不是 說我和新奇裡面的小姐有糾紛。
警員A:你這樣說就清楚了對不對,你跟新奇沒有糾紛,是跟新 奇旅社的裡面員工有糾紛。
蕭夢麟:嘿。
警員A:所以才會打這些電話報復就對了?是不是這樣?蕭夢麟:嘿。
警員A:要報復…報復他就對了。
蕭夢麟:什麼樣的糾紛,和一個新奇的員工欺負員工就對了。警員A:裡面員工,員工會欺負員工就對了。
蕭夢麟:嘿。
警員A:你看不慣就對了。
蕭夢麟:嘿。
警員A:新奇旅社…那個員工…員工,那個員工叫什麼名字你知 道嗎?
蕭夢麟:不知道。
警員A:欺負你認識的員工就對了。
蕭夢麟:嘿。
警員B:你認識的員工叫什麼名字?
蕭夢麟:外號啦,外號叫無牙。
警員A:真名你不知道啦。
蕭夢麟:不知道。
警員A:我只知道外號叫無牙…你有無手機?
蕭夢麟:嘿。
警員A:你為什要使用公共電話報案?不會被我們查到就對了, 是不是這樣?
蕭夢麟:對。
警員A:用公共電話…用公共電話比較不容易被警方追查,是不 是這樣,夢麟?
蕭夢麟:蛤?
警員A:是不是你用公共電話打怕被警方追查,對不對?蕭夢麟:對。
警員A:你要講話,這是有錄影錄音的,我是用大概的意思把你 打出來…因為我看不慣新奇旅社裡面的一個員工會欺負 我認識的那個…員工括號無牙,是不是這樣?
蕭夢麟:(點頭)
警員A:蛤?
蕭夢麟:嘿。
警員A:是不是你要說…
蕭夢麟:不是,是啦,你沒有說是什麼他欺負他,什麼動作。警員A:不要緊你可以說啊,你可以說啊。
蕭夢麟:他就叫人跪,給人打。
警員A:打他就對了。
蕭夢麟:給人打就叫人跪。
警員A:不要緊,看不慣新奇旅社員工…
蕭夢麟:他就叫人跪。
警員A:員工括號名字不詳…逗號…會會…會打…毆打該名無牙 …女的嗎?
蕭夢麟:嘿啊。
警員A:無牙之女子,並要…要求下跪,要求其下跪,這樣對不 對?
蕭夢麟:嘿。
警員A:你的意思是這樣就對了。
蕭夢麟:因為你沒有給我問,我不知道怎麼說。警員A:好。警方給你看監視器影像,108年6月22日,等一下我 給你那個影像,這個男子,短髮、戴眼鏡、身穿迷彩無 袖短上衣、白色短褲、黑色拖鞋,深色的啦,黑色黑色 拖鞋,這雙拖鞋是這雙還是那雙?
蕭夢麟:這雙。
警員A:這樣深色拖鞋,對深色拖鞋,深色拖鞋,給你看的這個 ,這是在武慶二路,武慶二路的影像,南華路我再給你 看。這在…(語意不清)外去的打電話,南華路…南華 路的等一下,南華路的你打電話,這是你啦,我就是給 你看一下,你知道嗎?這你啦,無袖的這,迷彩短上衣
,這個人,剛才給你看的影像是誰?
蕭夢麟:是我。
警員A:是你本人。
蕭夢麟:是我本人。
警員A:經警方擷錄影像,108年6月22,你指認,是不是你本人 騎乘重機車,877,等我一下,MCX,這台,877MCX,這 台重型機車,在高雄市鳳山區南華路,南華路171 號、 華興街37號、武慶二路52號,撥打公共電話誣告新奇旅 社,有賭博、色情、吸食毒品之影像?是不是?蕭夢麟:是,對。
警員A:是你本人,是我本人。該台重機車877-MCX,車主為誰?蕭夢麟:龔漢杰。
警員A:龔漢杰,龔漢杰。
蕭夢麟:龔啦,龍…
警員A:龔漢杰。
蕭夢麟:漢朝的漢。
警員A:漢朝的漢。
蕭夢麟:杰木三點…
警員A:李連杰的杰,龔漢杰,平常都是誰在使用?蕭夢麟:我,我…
警員A:因為我跟他,我跟他買還沒有過戶,齁?蕭夢麟:(點頭)。
警員A:警方製作警詢筆錄的時候,有無對你使用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使你做不實的陳述?蕭夢麟:沒有。
警員A:沒啦…全程有沒有錄音錄影?
蕭夢麟:有。
警員A: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蕭夢麟:有。
警員A:是不是你自由意識下所說?
蕭夢麟:有。
警員A :有,自由意識。有無意見補充?你做這個、打這個…誣 告謊報,有什麼要補充?
蕭夢麟:我不知道這樣做會造成警方的麻煩。
警員A:你只是…
蕭夢麟:我只是…我只是看不慣員工,那個女的,強勢欺負…欺 負沒讀書之女子,有一個沒讀書啦。
警員A:我不知道這樣做會造成警方麻煩…我不知道這樣做會造 成警方麻煩,我只是看不慣那個員工會欺負無牙,這樣 嗎?
蕭夢麟:就是欺負比較弱勢的啦,太強勢又叫人跪。警員A:好好。
蕭夢麟:叫人跪那樣。
警員A:上面有寫啦。
警員A:好,上開,上開警詢筆錄於108年7月2號23時45分詢問完 畢,並經受詢問人親閱無訛後始簽名捺印,受詢問人你 叫什麼名字?
蕭夢麟:蕭夢麟。
警員A:詢問人李振昌。
警員B:記錄人張哲綸。
㈥從上開勘驗內容可知,警方一開始即已對被告告知「現在和你 說,你因涉嫌誣告罪,誣告罪啦,於受詢問時,得行使下列權 利,一可以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 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 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清 楚嗎?」等語,足見被告十分清楚此次係因為涉嫌「誣告」罪 嫌,乃接受警方訊問。而當警方最後詢問「你做這個、打這個 …誣告謊報,有什麼要補充?」時,被告稱「我不知道這樣做 會造成警方的麻煩」、「我只是…我只是看不慣員工,那個女 的,強勢欺負…欺負沒讀書之女子,有一個沒讀書啦」、「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