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振嘉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振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振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 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8 月 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8 月28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96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