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正耀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正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5 月、1 年4 月、4 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3 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 人業已於109 年8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189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