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新安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新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新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0月確定,並於民 國103 年10月8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8 月 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緝字第51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