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84號
KSDM,109,撤緩,84,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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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承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
告(109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729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 5 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 小時之 義務勞務;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3 場次,嗣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確定。然受刑人經檢察官命於109 年5 月18日前履行 上開負擔後,就義務勞務部分仍未遵期履行完畢,顯見受刑 人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 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或預防再 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 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稱情 節重大,係指犯罪行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 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 虞等情事而言。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 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 第8 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同時審認其違反緩 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 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 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而足認情節重大, 並足認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之情事。
三、經查,
㈠受刑人受有前揭罪刑之宣告確定一節,有該案號之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受 前開緩刑宣告後,經檢察官指定自108 年3 月19日至109 年 5 月18日止,應向指定之機關提供200 小時義務勞務,惟受 刑人經高雄地檢署多次發函通知,於履行期限屆滿時止,僅 履行3 小時義務勞務等事實,有該署社區處遇基本資料表、 觀護輔導紀要、緩刑附條件受保護管束人應行注意事項具結 書、社區處遇執行監控表、義務勞務工作日誌、108 年12月 19日履行義務勞務通知暨送達證書、109 年2 月26日履行義 務勞務通知函暨送達證書、109 年4 月9 日履行義務勞務通 知函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查。是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確 有未依緩刑所命方式履行判決所定負擔之情形,此部分事實 亦堪認定。
㈡而受刑人雖迄未履行總時數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然經本院 傳喚受刑人到庭訊問,受刑人供稱:目前正服役中,原本以 為在緩刑期間5 年內完成即可,並預計要在檢察官通知的最 後1 個月內服完義務勞務,但收到兵單通知要於109 年4 月 22日入伍時就已經來不及了,當時我有跟報到地點的少年隊 及觀護人說,希望可以讓我於8 月12日退伍之後,我會繼續 服完義務勞務等語。查本件檢察官所命履行義務勞務之期間 屆滿前,受刑人確因受軍事徵集而入伍,有高雄市109 年第 F065梯次之109 年3 月26日陸戰隊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在 執護勞卷內可憑,堪認受刑人確因入伍服役至今,以致未能 於期限內完成緩刑負擔之履行,難認係刻意違反檢察官之命 令,且觀上開確定判決所定之緩刑期間(自108 年3 月19日 起至113 年3 月18日為止)尚未屆滿,所餘期間甚長,受刑 人仍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完畢義務勞務之可能,是受刑人雖 屬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所定負擔,惟依其情節尚難 認已達到「重大」之程度。此外,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復 查無其他事證堪信其原宣告之緩刑,有何難收矯治之效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本院認仍得期待受刑人藉由前揭緩刑之宣 告,勵其知所警惕,端正己身,尚無以刑罰制裁取代緩刑宣 告之必要,是聲請人首揭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惟檢 察官日後發現受刑人已適宜履行前述負擔,而未遵命令履行 並達情節重大,自得再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 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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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