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557號
KSDM,109,審訴,557,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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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審訴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瑞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
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
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
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記官 黃振羽
  通 譯 陳紀含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穆瑞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年度毒偵字第74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 民國108年3月15日確定,復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經同署檢察 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並以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7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並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詎其猶不知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109年1月1日晚間7時 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120小時內某時許(不含 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海 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9年1月1日晚間6時40分 許,為警通知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報 到,並經警出示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 可書強制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四、附記事項: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268號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0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 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 ,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 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 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 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 被告之累犯及本件犯罪情節,認並無該解釋意旨所指情事, 故本案被告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 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黃振羽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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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