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鼎茂
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鼎茂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