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34號
KSDM,109,單禁沒,134,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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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桃紅色圓形錠劑參顆(合計驗後淨重零點伍肆參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義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MDMA(搖頭丸)3 顆,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 聲字第38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被告逃匿遭通緝,嗣 上開觀察、勒戒裁定已逾7 年未開始執行,再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70、7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 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桃紅色圓形錠劑3 顆,送驗結果 俱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2 年 4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304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卷第22頁)存卷可參,足認確 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 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 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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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