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1859號
KSDM,109,交簡,1859,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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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城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9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城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 行補充「基於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城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另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雖明載被告自首等情,惟 本案係被告駕駛機車自摔肇事,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委由 建佑醫院對被告抽血檢測,被告於檢測之前,並無主動向偵 查犯罪機關自首之情形,故本案應無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 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於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39mg/dl(百分之0.33 9 ,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695 毫克)之情形下,貿 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 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 ,且被告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已非被告初次違犯 本罪,顯見其仍未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 在危險性;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本次酒駕已然肇 事且致己身成傷之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396號
被 告 黃城戍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城戍於民國109 年2 月9 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林園區 某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及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 ,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0時10分許,在血液 中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 20時21分許,行經高雄市林園區北汕二路芸汕分25-1T2274D E7 0號電線桿前,因不勝酒力自摔倒地,經警據報前往處理 ,並於同日20時55分許,在建佑醫院對其抽血檢驗血液中酒 精濃度,檢測值達339MG/DL(即百分之0.339 ),換算吐氣 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695 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城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建佑醫院酒精濃度測試申請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調查報告表(一)、(二)-1、談話紀錄表各1 份、現場照 片共10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檢察官 林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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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