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三和
送達代收人 黃少君
被 告 世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九號七樓之十二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二二二巷三六號八樓
被 告 乙○○ 住
甲○○ 住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二二二巷三六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已就彼此間借貸關係所生糾紛涉訟,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地方法院( 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開發信用狀融資契約書及保證書影 本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介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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