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7年度,46號
KSDM,107,訴緝,4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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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緝字第45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23924 號、106 年度偵字第12918 號)及追加起訴(107 年度
偵字第5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家榮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2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被訴如附表二編號6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睿閎(涉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24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為址設高雄市○○區 ○○○路00號「WOW 手機專賣店」林園二店(下稱「WOW 手 機店」)之店長,因郭家榮帶同友人至其店裡申辦門號而結 識郭家榮郭家榮再介紹陳書彧(涉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24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 定)、劉振緯(未經偵辦)至「WOW 手機店」申辦門號而相 識。郭家榮陳睿閎陳書彧劉振緯均知悉申辦台灣大哥 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電信)、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行動電話號碼可攜(簡稱攜碼 )服務,選用台灣大哥大4G月租1399型手機專案、遠傳4G月 租1399型手機專案(即每月基本電信費1399元搭配高價手機 1 支,如iphone、sony或samsung 等廠牌之高價手機,均須 綁約30個月,自每月電信費攤還搭配手機之補貼款,如違約 或提前解約,須繳交手機補貼款,下稱高額月租門號手機專 案)時,應預繳相當於手機補貼款之電信費(日後可按月扣 抵月租費),方可取得該專案所搭配之高價手機,惟如提出 攜碼之申辦名義人向原電信業者繳納單月千元以上電信費之 帳單,即可符合台灣大哥大電信、遠傳電信免預繳電信費之 優惠條件。詎郭家榮竟利用上開免預繳電信費優惠條件之高 額月租手機專案,謀取可將高價手機變賣換取現金之利益( 下稱「辦門號手機換現金」),與陳睿閎陳書彧劉振緯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郭家榮明知陳書彧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 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8 、編號13至編號25所示之申辦名義



張素燕等14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該證件本人均 無同意或授權渠等向台灣大哥大電信或遠傳電信申辦高額月 租門號手機專案,郭家榮陳睿閎陳書彧竟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郭家榮指示陳書彧持上開證件影本至「WO W 手機店」,冒用上開編號之人名義申辦高額月租門號手機 專案,由陳書彧於台灣大哥大電信之「行動電話電信/ 第三 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 新申裝 同意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客戶同意使用切結 書」或遠傳電信之「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 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市合約確 認單」、「代辦委託書」上偽造上開編號之人之簽名,以此 方式偽造上開編號之人同意申辦高額月租門號手機專案之私 文書(各門號手機申辦時所偽造之簽名及相關申請文件,詳 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8 、編號 13至編號25之「偽造之文書名稱」欄、「偽造之簽名」欄) ,再由陳睿閎偽造上開編號之人於原電信業者即亞太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有單月繳交千元以上電信費用 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後,連同陳書彧交付之上開 偽造申辦文件及雙證件影本,分別持向台灣大哥大電信、遠 傳電信行使,用以申辦門號及所搭配之手機,致台灣大哥大 電信、遠傳電信均陷於錯誤,誤認張素燕等14人均有申辦各 該編號所示之高額月租門號手機專案,且均符合免預繳電信 費優惠條件,因而核發上開編號所示之門號SIM 卡及搭配之 高價手機予陳睿閎陳睿閎取得門號SIM 卡及手機後,委由 上游電信商(或稱盤商)變賣手機取得每支手機變價款18,0 00元,陳睿閎即自行保留每支手機2,000 元之變價款,並再 將門號SIM 卡及剩餘之每支手機變價款16,000元交予郭家榮 ,由郭家榮再與陳書彧平分各得每支8,000 元之手機變價款 ,渠等3 人以此方式共同詐騙而使台灣大哥大電信、遠傳電 信受有交付門號SIM 卡及高價手機之財產上損害,且均足生 損害於上開編號之人,以及台灣大哥大電信、遠傳電信、亞 太電信對於電信業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陳書彧徵得邱建榮(未經偵辦,無從逕認是否共同詐騙)之 同意,以邱建榮名義向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電信申辦高額 月租門號手機專案,陳書彧先取得邱建榮之身分證及健保卡 正本後,於附表二編號9 所示時間,持至「WOW 手機店」填 寫文件用以申辦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電信門號、手機,詎 郭家榮陳睿閎陳書彧均知悉邱建榮並未提供符合免預繳 電信費優惠條件之證明文件,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推由陳睿閎偽造邱建榮於原電信業者即亞太電信有單月繳 交千元以上電信費用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後,連 同陳書彧交付之邱建榮申辦文件及雙證件影本,持向遠傳電 信、台灣大哥大電信行使,致上開電信公司均陷於錯誤,誤 認邱建榮符合免預繳電信費優惠條件,因而分別同意交付附 表二編號9 所示門號所搭配之高價手機。陳睿閎取得門號SI M 卡及手機後,並未親自或透過陳書彧郭家榮轉交予邱建 榮,而委由上游電信商變賣手機取得變價款18,000元,並自 行保留2,000 元變價款後,再將門號SIM 卡及剩餘之手機變 價款16,000元交予郭家榮,由郭家榮陳書彧平分各得 8,000 元之手機變價款,渠等3 人以此方式共同詐欺而使遠 傳電信、台灣大哥大電信受有交付高價手機之財產上損害, 且均足生損害於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電信、亞太電信對於 電信業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㈢、劉振緯郭家榮之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時間,帶 同林源龍(未經偵辦,無從逕認是否共同詐騙)至「WOW 手 機店」,向台灣大哥大電信、遠傳電信申辦高額月租門號手 機專案,由劉振緯林源龍填寫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電信 申辦文件,詎郭家榮陳睿閎劉振緯均知悉林源龍並未提 供符合免預繳電信費優惠條件之證明文件,竟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推由陳睿閎偽造林源龍於原電信業者即亞太 電信有單月繳交千元以上電信費用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 收據」後,連同林源龍申辦文件及雙證件影本,持向台灣大 哥大電信、遠傳電信行使,致上開電信公司均陷於錯誤,誤 認林源龍符合免預繳電信費優惠條件,因而分別同意交付附 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門號所搭配之高價手機。陳睿閎取得附 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門號SIM 卡及手機後,委由上游電信商 變賣手機取得每支手機變價款18,000元,即自行保留每支手 機2,000 元之變價款,再將門號SIM 卡及剩餘之每支手機變 價款16,000元交予郭家榮郭家榮則交付每支手機6,000 元 變價款予劉振緯,餘款則歸郭家榮所有,渠等3 人以此方式 共同詐騙,而使台灣大哥大電信、遠傳電信受有交付高價手 機之財產上損害,且均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電信、遠傳電 信、亞太電信對於電信業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 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㈠、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判決有罪部分 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因被告郭家榮及檢察官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107 年度訴緝字第45號(下稱訴緝字第 45號卷)本院卷二第182 頁】,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作為本案之證 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共犯陳睿閎陳書彧與被告共同涉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 ,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24 號(下稱前案)判決判處 陳睿閎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諭知附條件緩刑宣告確 定,被告陳書彧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乙節,業 經本院調閱前案卷核閱無訛,並有該案影印卷宗在卷可憑, 先予敘明。
二、實體部分:
訊據被告郭家榮矢口否認有何犯罪,辯稱:陳睿閎經營的手 機店業績不好,問我能否找人辦門號幫他衝業績,他可將申 辦門號所搭配的手機換成現金給我,我想用這方式賺錢,我 就跟陳書彧說可找人來申辦門號,我再跟陳書彧對分手機變 價款,剛開始陳書彧是帶申辦人本人到店裡辦門號,之後陳 書彧表示申辦人本人沒空,他拿證件影本幫本人辦門號,我 不知道陳書彧是未得證件本人同意申辦門號的,也不知道陳 睿閎製作亞太電信假帳單,我完全不知情,也無詐欺犯意云 云(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34頁反面、第35頁、第36頁 ,本院卷二第184 頁)。經查:
㈠、事實欄一、㈠、㈡部分:
陳睿閎為「WOW 手機店」店長,因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間 至「WOW 手機店」申辦門號而結識被告,被告再介紹陳書彧



陳睿閎申辦門號。陳睿閎因有申辦門號之業績壓力,故若 被告帶其友人申辦高額月租門號手機專案,陳睿閎會委託上 游電信商將搭配之手機變價為現金18,000元,陳睿閎自行保 留每支手機2,000 元之變價款,餘款則交由被告。附表一、 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9 、編號13至編號25 所示之門號均係陳書彧持申辦名義人之證件正本(即附表二 編號9 )或影本(其餘編號)至「WOW 手機店」申辦高額月 租門號手機專案,方案內容為月租費1,399 元搭配手機,合 約期間為30個月,申辦人本應預繳電信費用,然若能提出有 在前家電信業者繳交千元以上電信費之證明,則可免預繳電 信費,陳睿閎為使申辦人符合免預繳電信費之條件,而偽造 上開門號申請人有繳納亞太電信費之收據,連同陳書彧以申 辦人名義填寫之門號申請書等文件,持向台灣大哥大電信、 遠傳電信行使,待申辦成功,陳睿閎再委託上游電信商變賣 手機,每支手機變價款為18,000元,陳睿閎自行保留2,000 元,餘款16,000元及門號SIM 卡則交予被告,被告再與陳書 彧平分手機變價款等情,業據證人陳睿閎於前案偵訊、前案 本院以及本院中證述在卷(前案偵訊筆錄見訴緝字第45號卷 本院卷一第147 頁反面、前案本院筆錄見訴緝字第45號卷本 院卷二第9 頁、第9 頁反面,本院筆錄見訴緝字第45號卷本 院卷二第111 頁反面、第112 頁反面、第113 頁反面、第 115 頁、第115 頁反面、第117 頁),核與證人陳書彧於本 院中證稱:我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我當時缺錢,我朋 友跟我說可以找被告辦門號換現金,被告就帶我去陳睿閎的 手機店辦門號,一開始我是用自己的名義辦門號換現金,之 後我拿別人的證件影本或正本至陳睿閎的店辦門號,附表一 、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9 、編號13至編號 25所示之門號都是我去辦的,申辦成功被告會給我酬勞, SIM 卡由被告拿走等語相符(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第 126 頁反面、第127 、第127 頁反面、第128 頁、第129 頁 、第131 頁、第135 頁反面),並有上開編號所示門號之行 動電話申請書、號碼可攜同意書、同意使用切結書、門市合 約確認單(名稱、頁碼詳見附表)、陳睿閎偽造上開編號所 示之申辦名義人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補)」(頁 碼詳見附表)、遠傳電信109 年7 月8 日遠傳(發)字第 00000000000 號內容略為:「為符合攜碼免預繳方案之規定 ,需檢附原電信業者帳單,該案係由亞太電信攜碼至本公司 ,故需檢附亞太電信帳單」等語之函文、台灣大哥大電信 109 年7 月9 日法大字000000000 號內容略為:「本案用戶 攜碼至本公司,並提出其他業者千元帳單,可無需預繳電信



費用,就能於攜碼申辦當下取得高價手機」等語之函文在卷 可憑(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第104 頁、第106 頁),且 被告於本院中亦供認:陳睿閎向我表示店裡業績不好,請我 找人幫他辦門號衝業績,如果不要手機可以退錢,我就找陳 書彧辦門號換現金,每辦1 個門號若不拿手機,陳睿閎會給 我現金16,000元,我跟陳書彧對分現金,SIM 卡由我拿走, 我以此方式賺錢等語明確(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34頁 反面、本院卷二第183 頁反面)。是以,陳書彧經由被告介 紹,持他人證件影本或正本至陳睿閎經營之「WOW 手機店」 申辦高額月租門號手機專案,為使申辦名義人符合免預繳電 信費條件,陳睿閎乃偽造申辦人名義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 費收據」,連同陳書彧以申辦人名義填寫之門號申請書等文 件,持向台灣大哥大電信、遠傳電信行使,待申辦成功,陳 睿閎委託電信商變賣手機,先自行保留每支手機2,000 元之 手機變價款,餘款16,000元及SIM 卡則交予被告,被告再與 陳書彧對分手機變價款,被告、陳書彧以此方式「辦門號手 機、再取得手機變價款」乙情,首堪認定。
⒉ 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8 、編號13 至編號25所示之門號,係陳書彧持上開編號之申辦名義人之 證件影本申辦乙情,業據證人陳書彧於本院中證稱:林源龍 的門號不是我申辦的,邱建榮的門號是我拿邱建榮證件正本 去辦的,其他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的門號都是我拿別人 的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去申辦等語在卷(訴緝字第45號卷本 院卷二第129 頁、第133 頁反面、第134 頁反面),又上開 編號之申辦名義人,並無同意且不知悉陳書彧持其等證件影 本申辦門號乙節,則據上開申辦名義人於警詢中均證稱:我 的證件遭冒用申辦行動電話,我沒有同意他人使用我的證件 申辦門號等語在卷(張素燕部分見訴緝字第45號卷警一卷第 8 頁、陳婉津部分見訴緝字第45號卷警一卷第11頁、路宜亘 部分見訴緝字第45號卷警一卷第13頁、簡偉倫部分見訴緝字 第45號卷警一卷第17頁、陳怡君部分見訴緝字第45號卷警二 卷第32頁、劉佩琦部分見訴緝字第46號卷警卷第15頁、陳翌 君部分見訴緝字第46號卷警卷第25頁、陳玉環部分見訴緝字 第46號卷警卷第17頁、周足敏部分見訴緝字第46號卷偵一卷 第21頁、林慧萍部分見訴緝字第46號卷偵一卷第19頁、陳姿 燕部分見偵一卷第25頁、黃榆媗部分見訴緝字第46號卷偵一 卷第16頁、潘萬富部分見訴緝字第46號卷偵一卷第29頁、顏 文樹部分見訴緝字第46號卷偵一卷第29頁);至附表二編號 9 所示之門號,則係陳書彧邱建榮之同意,持邱建榮之證 件正本所申辦乙情,則據證人邱建榮於前案偵訊中證稱:我



有同意陳書彧拿我的證件去申辦門號,我本人沒有去等語在 卷(前案筆錄見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161 頁反面), 核與證人陳書彧於本院中證稱:邱建榮的門號是我申辦的, 他直接拿正本給我等語相符(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第13 4 頁反面)。是以,陳書彧是冒用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 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8 、編號13至編號25所示之申辦名義 人名義,以前述⒈所示之方式「辦門號手機、再取得手機變 價款」,並與被告對分手機變價款乙情,亦堪認定。⒊ 被告知悉陳書彧持他人證件影本(即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8 、編號13至編號25所示之門號部 分)至陳睿閎經營之手機店「辦門號手機、再取得手機變價 款」時,均未得證件本人同意,且其亦知悉陳睿閎偽造亞太 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並持之行使之行為,被告與陳睿閎陳書彧間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有下 列證據可證:
⑴ 自陳書彧申辦門號前需事先告知被告,經被告檢視陳書彧提 供之證件影本並聯絡陳睿閎後,陳書彧始可至陳睿閎之手機 店「辦門號手機、再取得手機變價款」之情節以觀: 依證人陳睿閎於本院中證稱:我認識被告時他好像剛出獄, 無法以自己名義申辦門號,所以帶朋友來辦門號,之後被告 帶陳書彧來我店裡辦門號手機再取得手機變價款,剛開始被 告會陪同陳書彧來,1 至2 次以後,便是陳書彧持他人證件 影本單獨過來,但被告會先以Line通訊軟體傳申辦人的證件 影本給我看,告知陳書彧要拿這些證件影本來辦門號,問我 能不能申辦,或是事先跟我說陳書彧要拿幾個人的證件來辦 門號,申辦成功後,SIM 卡跟手機變價款我都是交給被告, 被告再跟陳書彧對分,被告會有意無意向我透露陳書彧是他 的小弟,陳書彧只是被告的馬仔,類似車手等語(訴緝字第 45號卷本院卷二第112 頁、第112 頁反面、第113 頁、第11 4 頁反面、第115 頁、第117 頁反面、第118 頁、第122 頁 、第123 頁反面)、證人陳書彧於本院中證稱:我因為缺錢 ,我朋友介紹我找被告辦門號換現金,被告就帶我去陳睿閎 的店辦門號換現金,剛開始我是用本人名義辦門號,之後我 持別人的證件影本去辦門號,申辦之前要先跟被告說,我會 把申辦人的資料傳給被告看,被告確認可以申辦並跟陳睿閎 聯絡好,我才到陳睿閎的店裡辦門號,我要透過被告才能拿 到辦門號的錢,被告沒有問過我這些證件申辦人是何人,也 沒問過我這些人是否真的要辦門號等語(訴緝字第45號卷本 院卷一第127 頁、第127 頁反面、第128 頁、第132 頁、第 132 頁反面、第137 頁、第137 頁反面、第138 頁、第140



頁反面、第141 頁、第145 頁),以及被告於本院中供稱: 陳書彧是透過我介紹去陳睿閎的店裡辦門號換現金,所以我 要抽成,陳書彧怎麼弄來這麼多人的資料,我不知道等語( 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35頁、第35頁反面、第36頁), 可知陳書彧持他人證件影本至陳睿閎經營之手機行「辦門號 手機、再取得手機變價款」前,陳書彧需事前告知被告欲申 辦之人數或提供證件影本予被告察看,且申辦門號所取得之 手機變價款,亦係由被告發放予陳書彧,被告對於陳書彧「 辦門號手機、再取得手機變價款」之行為過程,事前及事後 均有掌控之權;又陳書彧係81年出生(年籍資料見訴緝字第 45號卷本院卷一第157 頁反面),其於本案時點即104 年12 月至105 年3 月間,密集且大量持他人證件影本申辦門號時 ,年僅24歲,惟陳書彧所持之證件影本,多有非其交友年齡 層之人(如張素燕為62年出生、陳玉環60年出生、陳婉津50 年出生、潘萬富64年出生,年籍資料見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 卷一第157 頁反面至第158 頁反面),被告未懷疑陳書彧與 申辦人之關係,而無詢問陳書彧證件影人之人為何人、證件 影本之人是否確實要申辦門號等情,實與常理有違,堪認被 告於陳書彧申辦門號前,即知悉陳書彧所持之證件影本多有 非其交友圈之人,證件影本來源可疑,卻為圖手機變價款, 同意陳書彧大量持他人證件影本至陳睿閎經營之手機店申辦 門號手機,再與陳書彧對分手機變價款。
⑵ 自被告知悉陳書彧係持他人證件影本申辦門號,證件本人並 無到場,且陳書彧申辦過程,多無取得申辦人之委託書,其 申辦門號程序與正常申辦程序顯然有異之情節以觀: 被告自104 年10月起,陸續帶朋友、陳書彧等人至陳睿閎經 營之手機店申辦門號,申辦過程本人均攜帶證件正本到場, 偶有申辦人無法到場,而填寫委託書委請被告申辦門號乙情 ,業據證人陳睿閎於本院中證述在卷(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 卷一第112 頁反面、第114 頁、第118 頁反面),堪認被告 知悉申辦門號之正常程序應為申辦人本人攜帶證件正本到場 申辦,若無法到場,則應出具委託書授權他人申辦。惟本件 陳書彧申辦門號過程,係由陳書彧大量持他人證件影本申辦 ,申辦人本人均無到場,業如前述,且被告事前亦知悉陳書 彧此非常規之申辦過程,此據證人陳睿閎於本院中證稱:陳 書彧拿別人的證件影本來辦門號,被告有陪同1 至2 次,當 時陳書彧在填寫請書,並在申請人欄位簽名,申辦人本人沒 在場,被告在現場數錢,並交錢給陳書彧,這部分我提供的 監視錄影器畫面都有拍到,之後陳書彧單獨來我店裡辦門號 時,被告有事先跟我說證件本人都不會到店裡,並把證件影



本傳給我看,問我能不能通融讓陳書彧用證件影本申辦門號 等語(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第113 頁、第113 頁反面、 117 頁反面、第118 頁、第120 頁、第121 頁反面)、證人 陳書彧於本院中證稱:我拿別人的證件影本申辦門號前,有 把資料傳給被告看,被告只有跟我說能辦或不能辦,被告知 道證件本人不會到現場,也沒跟我說要拿委託書等語在卷( 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第144 頁反面、第145 頁),並有 證人陳睿閎提供、被告與陳書彧同在「WOW 手機店」、陳書 彧填寫文件、被告點鈔、陳書彧當場取得鈔票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在卷可憑(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192 之1 頁至第 192 之10頁)。以被告申辦門號之經驗,當可知悉本人未到 場,陳書彧卻大量且密集持用他人證件影本申辦門號,此申 辦程序極有可能未得證件本人同意,此由證人陳睿閎於本院 中證稱:是因為被告先前有帶朋友本人來申辦門號取得我的 信任,我之後才同意用影本讓陳書彧申辦門號,否則沒有前 面的過程,突然間拿這麼多人的證件影本申辦門號,我也不 會同意申辦,這太危險了等語(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 114 頁),亦可佐證。況且,陳書彧於申辦門號前均會事先 告知被告其將持他人證件影本申辦門號,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卻辯稱:陳書彧有拿過證件正本 申辦門號,辦了幾次,我叫陳書彧自己去申辦門號,我是事 後才知道他是用影本申辦門號云云(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 一第59頁反面),直至證人陳睿閎陳書彧於本院中均指證 被告事前即知悉陳書彧是持證件影本申辦門號等語,被告始 坦認陳睿閎曾告知其可事先傳送申辦人之身分證等資料讓陳 睿閎確認能否申辦門號等語(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第18 2 頁反面),可證依被告申辦門號之經驗,其確實知悉陳書 彧所持之證件影本之人並無同意或授權陳書彧申辦門號,故 於準備程序中辯稱是事後才知悉陳書彧係持證件影本申辦門 號云云,以卸其責。
⑶ 自陳書彧填寫門號申請書時,係依被告提供之不實地址填寫 申請人之帳單地址情節以觀:
陳睿閎偽造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以及陳書彧填 寫之門號申請書,其上均需記載申辦人之帳單地址,惟該等 帳單地址並非申請人提供,且均非申請人之戶籍地址,而係 由被告提供固定3 至4 個地址供陳書彧陳睿閎填寫乙節, 業據證人陳睿閎於本院中證稱:我為了要讓申辦人免預繳通 話費,所以會製作亞太電信的假帳單,假帳單上需要填寫申 請人的帳單地址,另外陳書彧來辦門號時,申請資料也需要 填寫帳單地址,剛開始陳書彧都寫同樣的地址,但這樣電信



公司會懷疑,所以我跟被告反應不可以都寫同樣的地址,被 告就說他會跟陳書彧講,之後陳書彧就另外寫了2 個地址輪 著用,這些都是假地址等語在卷(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 第116 頁反面、第117 頁、第125 頁),核與證人陳書彧於 本院中證稱:陳睿閎有跟被告反應門號申請人的帳單地址不 可以都一樣,所以被告就提供3 至4 個地址讓我輪流填寫, 帳單地址部分是由被告處理等語相符(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 卷二第141 頁反面、第145 頁反面、第146 頁)。又依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這些門號都不是你朋友的名義 或你名義申辦的,拿到的時候,是要怎麼去跟客服反應要更 改帳單地址,而不是寄到申辦人家地址?)地址沒有改,就 是寄到申辦人家的地址,提供資料的人願意讓陳書彧申辦, 就是知道門號要供別人使用」等語(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 一第35頁反面),可證被告知悉若申辦人係同意陳書彧持其 等證件影本申辦門號,則帳單地址應由申辦人提供,寄至申 辦人之住所地或戶籍地,惟本件陳書彧持證件影本申辦門號 時,其填載之帳單地址卻是由被告提供,且所有門號申請人 竟輪用被告所提供之2 至3 個地址,由此可證被告明確知悉 陳書彧持用之證件影本本人並無同意申辦門號,被告因此尚 須提供不實之帳單地址供陳書彧抄寫,避免本人收到帳單而 發現遭冒名申辦門號,被告有冒名申辦門號手機之犯意,酌 然至明。
⑷ 自陳書彧所申辦之門號資費方案以觀:
陳書彧所申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資費方案月租費為1, 399 元,且需綁約30個月,若提前解約則需支付電信公司補 貼款乙情,業據證人陳睿閎於本院中證述在卷(訴緝字第45 號卷本院卷二第113 頁反面),並有上開門號申請書在卷可 憑(各申請書卷存編號詳見附表一、二),又陳書彧申辦之 門號SIM 卡均由被告收走,手機變價款則由被告與陳書彧對 分,亦如前述,故對門號申辦人而言,申辦門號除無端負擔 41,970元電信債務外(計算式:1,399 元×30=41,970元) ,並無任何好處,除證件遭陳書彧冒用外,正常之人均不會 同意此損己利人之事,故被告當可知悉陳書彧大量持他人證 件影本申辦門號時,並未得證件本人同意。雖被告於本院中 辯稱:陳書彧說過他會拿6,000 元給提供證件的人云云(訴 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35頁反面)、證人陳書彧於本院中 亦證稱:被告給我的現金我全部都交給拿給我資料的「阿虎 」云云(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第139 頁反面),然若其 等上開所述為真,則對陳書彧而言,其多次大費周章至陳睿 閎經營之「WOW 手機店」申辦高達數十支門號,均為他人利



益申辦,陳書彧完全無利可圖,此要與證人陳書彧另於本院 中證稱:我因為缺錢,所以朋友介紹我認識被告,可以辦門 號換現金等語(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第127 頁反面)、 被告另於偵訊中供稱:陳書彧因缺錢,所以辦門號要我收等 語自相矛盾(訴緝字第45號卷偵二卷第34頁反面);況且, 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8 、編號13 至編號25所示之門號申辦名義人於警詢中均表示係造他人盜 辦門號、並無因此獲得利益等語,業經本院論述如前,且陳 書彧始終無法提出其有將手機變價款交予「阿虎」或門號申 辦人之證據,足認被告上開所辯、證人陳書彧上開證稱:陳 書彧會將手機變價款交予門號申辦人云云,為其等卸責之詞 ,洵不足採。
⒋ 被告雖辯稱:陳睿閎沒跟我說過辦門號過程他有作假帳單云 云(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第125 頁反面)。然於「辦門 號手機、再取得手機變價款」之過程中,陳睿閎必須偽造假 帳單,使申辦名義人符合免預繳月租費之條件,此為被告所 明知乙節,業據證人陳睿閎於本院中證稱:被告提供給我假 地址,讓我製作假帳單,被告確實知道申辦門號過程我會製 作假帳單等語明確(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二第118 頁反面 ),又申辦名義人不實之帳單地址,係由被告所提供乙節, 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辯稱不知悉「辦門號手機、再取 得手機變價」過程,陳睿閎會偽造亞太電信之電信服務費收 據云云,為空言否認,並不足採。
⒌ 被告又辯稱:申辦的門號SIM 卡我會使用,或是交給朋友使 用,我還會去門市繳納帳單費用,我沒有詐欺的犯意,有些 門號是一拿到就被電信公司停話,我才沒有去繳交電話費云 云(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35頁反面、第36頁、第60頁 、第60頁反面、第61頁)。然查,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 其中屬遠傳公司門號部分,均係因積欠電信費而遭停話乙節 ,有遠傳公司109 年2 月6 日遠傳(發)字第10910105747 號函文在卷可憑(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88頁),被告 辯稱其有繳交電話費云云,自不足採。另附表一、二所示之 門號,其中屬台灣大哥大門號部分,除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 門號有3 次繳款紀錄外,其餘門號均無繳款紀錄,部分門號 固經台灣大哥大致電確認所留聯絡電話查無申辦人,惟公司 並不會直接完全斷話,用戶仍可接聽電話等情,有台灣大哥 大109 年2 月3 日法大字第000000000 號、109 年3 月17日 法大字第109029990 號函文附卷可稽(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 卷一第87頁、第101 頁),附表一、二所示門號屬台灣大哥 大部分,同樣亦多無繳款紀錄,縱有繳款紀錄,至多僅繳納



3 期,被告雖辯稱係遭電信公司查知非本人使用而遭斷話才 不願繳納電信費用云云,但實則電信公司並無直接斷話,況 被告與陳書彧係以冒名方式申辦門號,再委由陳睿閎偽造申 辦名義人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使符合免預繳電信費 之條件,致電信公司陷於錯誤同意交付門號SIM 卡及高價手 機,被告冒名申辦門號之初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縱其事後 有繳納數期電信費用,或因遭電信公司限制發話致其不願繳 納電信費用,然此均無礙被告申辦門號之初即有詐欺取財犯 意之認定,是被告上開所辯,亦不足採。
⒍ 綜上,被告所辯皆不足採,其明知陳書彧未得證件本人同意 或授權,欲持用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 編號8 、編號13至編號25所示之申辦名義人證件影本冒名申 辦門號手機,被告為圖手機變價款,而為陳書彧聯繫陳睿閎 ,指示陳書彧陳睿閎經營之手機店冒名填寫申辦文件,並 提供不實之帳單地址供陳書彧陳睿閎抄寫,且推由陳睿閎 以申辦名義人名義偽造「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使申 辦名義人符合免預繳電信費之條件,待電信公司核發門號SI M 卡及手機後,再委由陳睿閎將手機變價,其等再分取該手 機變價款,被告與陳睿閎陳書彧間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騙台灣大哥大電信、遠傳電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堪 認定。
陳書彧固得邱建榮同意,持邱建榮之證件正本申辦如附表二 編號9 所示之門號、手機,惟申辦過程,陳睿閎尚偽造邱建 榮有在亞太電信繳交電信費用之「電信服務費收據」,使邱 建榮符合免預繳電信費之條件,再連同陳書彧邱建榮填寫 之申辦文件,持之對台灣大哥大電信、遠傳電信行使,使上 開2 電信公司誤信邱建榮符合免預繳電信費之條件,陷於錯 誤而同意交付手機,被告再透過陳睿閎變賣手機,以此方式 詐取手機變價款,是被告與陳睿閎陳書彧就此部分犯行, 亦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 邱建榮雖提供其證件正本供陳書彧申辦上開門號,惟陳書彧 申辦門號時,邱建榮並不在現場,無證據可認邱建榮知悉申 辦過程陳睿閎有利用其名義偽造亞太電信之「電信服務費收 據」,且無證據證明邱建榮有因提供證件申辦門號而獲得利 益,自無法逕認邱建榮與被告等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併予敘明。
⒏ 綜上,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其如事實欄一、㈠、㈡所 示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㈡、事實欄一、㈢部分:
⒈ 被告介紹劉振緯陳睿閎經營之「WOW 手機店」申辦門號,



並應允給予劉振緯報酬,劉振緯故而帶同林源龍至「WOW 手 機店」申辦門號,由劉振緯林源龍填寫申辦文件,待門號 申辦成功,陳睿閎將SIM 卡及手機變價款16,000元交予被告 ,被告再給予劉振緯報酬等情,業據證人劉振緯於前案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朋友介紹我認識被告,我朋友說被告 人很好,會給我們工作做,被告叫我去辦門號,每個月會給 我零用錢3,000 元至4,000 元,所以我帶林源龍陳睿閎的 手機行去辦門號,林源龍之前做筆錄不承認,後來改口說他 有去辦門號,只是資料不是他寫的等語在卷(筆錄見訴緝字 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183 頁、第189 頁反面、第190 頁), 核與證人林源龍於警詢中證稱:警察提示之門號申請書上的 簽名不是我的字跡等語(訴緝字第46號卷警卷第30頁)、於 前案偵訊中證稱:我有跟劉振緯去申辦門號,資料不是我寫 的,但我有同意他們幫我製作資料,這3 個門號不是盜辦等 語(筆錄見訴緝字第45號卷本院卷一第160 頁)、證人陳睿 閎於警詢中證稱:104 年間被告帶朋友來我店裡申辦門號, 之後被告帶陳書彧劉振緯來我店裡幾次,跟我說以後他會 叫陳書彧劉振緯來辦門號,被告要賺介紹費,所以劉振緯 申辦門號的手機變價款我都交給被告等語(訴緝字第45號卷 警二卷第25頁)、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大概於103 年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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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