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金重訴字,106年度,1號
KSDM,106,原金重訴,1,20200828,3

1/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
                 108年度 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瑞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魏君婷律師(已解除委任,受任期間:108年2月

      陳姵君律師(已解除委任,受任期間:108年3月

      黃俊嘉律師(已解除委任,受任期間:109年1月

      鄭國安律師(已解除委任,受任期間:109年2月

      徐仲志律師(已解除委任,受任期間:109年3月

      陳志銘律師(已解除委任,受任期間:109年5月

被   告 吳丞豐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被   告 李榆熙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佳明


義務辯護人 蔡豐徽律師
被告兼代表 林郡頡(原名林世昕)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
被   告 陳鑫官



義務辯護人 江采綸律師
被   告 王莉翎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被   告 夏鈺鈞


選任辯護人 蔡岳泰律師
被   告 廖詠璇


選任辯護人 蘇琬婷律師
被   告 凃秉浤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溫菊英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被   告 巫思慧(原名巫婉毓)



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律師
被   告 廖淑玟


義務辯護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黃素妃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林群凱


選任辯護人 張琳婕律師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楊孫淑娟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曾品澍


義務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
被   告 孫翠琴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張朝勝(原名張華偉)



義務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被   告 黃佳安



義務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黃文宏



義務辯護人 陳雅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20770號、第22511號、第22512號、第25378號、第28851
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468號、第1469號、106年度偵字第1059號
、第1060號、第2134號、第2135號、第2357號、第3441號、第
5882號)及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329號)暨檢
察官移送併辦(併辦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瑞慶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 臺幣玖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億元與叁年之日數 比例折算。又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捌 月。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捌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偽造「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鄭旭然會計師」印文壹枚沒 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億零陸佰貳拾陸萬肆仟參佰元,除 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郡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又共同犯行使 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偽造「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鄭旭然會計師」印文壹枚沒 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零玖佰捌拾陸元,除應發還 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凃秉浤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伍仟陸佰參拾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巫思慧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溫菊英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仟貳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品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肆萬捌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丞豐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又共同犯 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使犯人隱蔽部分無罪。
李榆熙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共同犯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王莉翎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緩刑肆年。
夏鈺鈞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廖詠璇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黃佳明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 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罰金新臺幣 伍仟萬元。又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之洗錢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伍仟壹佰萬元。




黃佳安犯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使犯人隱蔽 部分無罪。
黃文宏犯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鑫官、張朝勝、廖淑玟黃素妃林群凱楊孫淑娟、孫翠 琴均無罪。
事 實
一、周瑞慶(化名「陳子龍」、「陳總」)於民國102年8月間, 夥同文智和(違反銀行法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刑)、張辰鐘(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 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辦理圓富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圓富科技公司,登記地址:新北市○○區○○路 0段00號9樓之1,登記負責人:趙文章【於105年1月9日歿】 ,於102年10月23日先以資本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設立 登記。後更名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詳後述】 )成立前相關籌備業務。周瑞慶為圓富科技公司實際負責人 、文智和、張辰鐘擔任圓富科技公司業務主管,以「合夥金 」為名義對外吸收資金(以「T1系統」為代號),其投資方 式分為「1會」、「8會」、「12會」及「24會」,分述如下 :
㈠「1會」:每單位合夥金10,000元,每月為1期,25單位為 1組,2年結束,需由24人參與。每單位首期投資12,500元 ,第2期起採固定利息方式(利息2,500元),每月以抽籤 決定得標者,未抽中者均繳納7,500元。第2期得標者除可 領取10,000元外,圓富科技公司再以「退雜項費用」名義 給付4,800元,總計可得14,800元。第3期得標者除可領取 20,000元外(後每期均較上期增加10,000元),圓富科技 公司再以「退雜項費用」名義給付4,600元(後每期較上 期遞減200元),總計可得24,600元,後期中籤者以此類 推,中籤後即獲利了結,毋須再行繳款。依此方式計算, 第2期中簽者,投資期間1月即可獲利2,300元,換算年利 率高達220.8%;最後一期即第25期中簽者,投資期間24 個月獲利55,200元,換算年利率約24.45%(各期得標者 換算年利率詳如附表三之一所載,年利率均以IRR內部報 酬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計算,下同)。



㈡「8會」:每月為1期,依據各期投資金額不同及投資期間 為23至25期(即22至24月),需由3人參加,分為A組、B 組、C組。
⒈A組:第1期投資100,000元,第2期至第7期、第9期至第 10期、第12期至第13期、第15期至第16期、第18期至第 19期、第21至22期需繳付款項,共計繳付558,500元; 第8期、第11期、第14期、第17期、第20期及第23期則 得領取款項,共計領取770,100元,投資期間23期(即 22月)即可獲利211,600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6.51%。 ⒉B組:第1期投資100,000元,第2期至第5期、第7期至第 8期、第10期至第11期、第13期至第14期、第16期至第 17期、第19至20期、第22期至第23期需繳付款項,共計 繳付607,900元;第6期、第9期、第12期、第15期、第 18期、第21期及第24期則得領取款項,共計領取837, 900元,投資期間24期(即23月)即可獲利230,000元, 換算年利率高達35.16%。
⒊C組:第1期投資100,000元,第2期至第6期、第8期至第 9期、第11期至第12期、第14期至第15期、第17期至第 18期、第20至21期、第23期至第24期需繳付款項,共計 繳付658,100元;第7期、第10期、第13期、第16期、第 19期、第22期及第25期則得領取款項,共計領取906, 500元,投資期間25期(即24月)即可獲利248,400元, 換算年利率高達33.80%。
(各期需繳付或領取之款項詳如附表三之二所載) ㈢「12會」:每月為1期,依據各期投資金額不同及投資期 間為24至25期(即23至24月),2人參加,各為A組、B組 。
⒈A組:第1期投資150,000元,第2期至第7期、第9期、第 11期、第13期、第15期、第17期、第19期、第21期、第 23期需繳付款項,共計繳付766,800元;第8期、第10期 、第12期、第14期、第16期、第18期、第20期、第22期 及第24期則得領取款項,共計領取1,098,000元,投資 期間24期(即23月)即可獲利331,200元,換算年利率 高達35.77%。
⒉B組:第1期投資150,000元,第2期至第8期、第10期、 、第12期、第14期、第16期、第18期、第20期、第22期 及第24期需繳付款項,共計繳納827,400元;第9期、第 11期、第13期、第15期、第17期、第19期、第21期、第 23期、第25期則得領取款項,共計領取1,186,200元, 投資期間25期(即24月)即可獲利358,800元,換算年



利率高達34.42%。
(各期需繳付或領取之款項詳如附表三之三所載) ㈣「24會」:1人即可成會,每月為1期,投資期間共計25期 (即24月)。第1期投資300,000元,第2期到第11期需繳 付款項,共計繳納1,098,500元。自第12期至第25期起毋 須再繳納,得以按月領取款項,共計領取1,788,500元, 期間25期(即24個月)共計獲利690,000元,換算年利率 約35.06%。
(各期需繳付或領取之款項詳如附表三之四所載) 投資人參加「T1系統」投資,投資款項以現金繳交或匯款至 圓富科技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億圓富控股公司第一銀行土城帳戶)。周瑞慶、 文智和、張辰鐘以上述「 T1 系統」模式招攬投資人丁美環 等人投資(投資人之姓名及投資時間、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 ),自103年2月起至104年1月底止,總計吸收金額達7,858 萬2,300元。
二、103年4月間,周瑞慶為營造集團體質良善、規模龐大之假象 ,以達成擴大吸金規模、取信投資人之目的,於103年4月16 日將圓富科技公司更名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億圓富控股公司),暨增資為1億元,並辦理第2次發行 新股金額9,400萬元。復於103年8月11日將董事長變更登記 為陳若慧(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以106年 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決判刑),並遷址至臺北市○○區○○ 路00巷0號8樓。周瑞慶復利用吸金款項貸放陷入經營困境或 無法經營之禾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昕公司)、金礁溪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礁溪公司)、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統振公司)、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向 豐公司)、臺灣源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源能公司)、 三國網路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三國公司)、仕強微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仕強微電公司)、固得豐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固得豐公司)、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誠 公司)及臺灣廣德慈善關懷協會(下稱廣德協會),及成立 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富資產公司,嗣經更名 為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詳後述)、億圓富投資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投顧公司)、巨富景投資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愛上咖啡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富景 控股公司)、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新紀元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翰元公司【翰元公司難認違反銀行法而經本 院退併辦,詳後述】)、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正 園藝公司)、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兆豐公司)



。實則前揭公司僅有禾昕公司仍由原本負責人實際經營,金 礁溪公司則由億圓富控股公司接手而有實際經營,其餘公司 均為人頭公司或吸金公司。周瑞慶另為使投資人相信其用以 隱匿其真實身分之姓名「陳子龍」確為本人,透過張朝勝( 原名張華偉,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嫌,業經新北地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決判刑。本案被訴使人犯隱蔽部分無 罪,詳後述)以每個月20,000元代價,商請陳金德(所涉違 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 決判刑)於103年6月6日改名為「陳子龍」,並自103年7月 29日起由「陳子龍」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使投資人查 閱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名單時,誤認董事陳子龍即為周瑞慶 ,而相信周瑞慶對外自稱「陳子龍」之身分為真。最終以億 圓富控股公司為母公司、上開公司為子公司,成立「億圓富 集團」,並將此等母、子公司、集團規模龐大之假象登載於 億圓富控股公司簡章以取信投資人,周瑞慶則自任集團總裁 ,對於億圓富集團母、子公司業務均有最終決策權,為億圓 富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周瑞慶復捏造學歷,對外宣稱其為國 立成功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將以投資股權方式獲取巨額利 潤、集團未來將上市、上櫃。周瑞慶為布建吸金網路,復明 知出售所持有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者,非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竟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 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 承前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與亦有違反銀行法、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文智和、張辰鐘及陳東豐、吳松麟(別 名「吳祥麟」)、沈芳如、彭金源、詹益宏、陳勝發、吳並 修、吳姍筠(原名:吳姍融)、林勉志、蔡銘洪、李金龍、 蔡尚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宸、蔡豐益、夏子 茵、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等人(陳東豐等違反銀行法等 罪嫌,均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第9號分別 為有罪判決)等人,由陳東豐、李金龍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 講師,吳松麟擔任億圓富集團顧問,文智和、張辰鐘、沈芳 如、彭金源、詹益宏、陳勝發、吳姍筠、林勉志、蔡銘洪、 蔡尚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宸、蔡豐益、夏子 茵、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等人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業務 副總經理,吳並修除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業務外尚兼任廣德 協會秘書長,分別負責在億圓富控股公司總公司、各分公司 所在地區召開說明會,公開招攬多數或不特定民眾投資億圓 富集團下述各投資方案,並負責監督管理各分公司業務及接 待投資人之公關工作。嗣於105年5月18日後,改以巨富景控 股公司名義對外公開招攬多數或不特定民眾投資。周瑞慶



人明知億圓富集團僅有禾昕公司、金礁溪公司實際營業,其 餘均為人頭公司或吸金公司,其支付投資人之下述顧問費、 保管費及業務獎金,絕大部分仰賴繼續吸收投資款項之方式 以新償舊,竟藉由召開說明會授課、參加旅遊等過程,向參 加者誆稱億圓富集團擁有眾多母、子公司、未來將上市上櫃 ,並以參觀禾昕公司、金礁溪公司及至憶境度假股份有限公 司住宿等方式,營造集團規模龐大、欣欣向榮、公司體質健 全、前景看好等假象,而以下述投資方案,向不特定投資人 吸收款項,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利息,及於公 開招募投資人投資時,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出售億圓 富控股公司、禾昕公司股票予股資人,以前述方式施用詐術 ,致投資人陷於錯誤,參與投資。爰就各投資方案分述如下 :
㈠「T2系統」:
103年3月至同年8月底,周瑞慶將圓富科技公司更名為億 圓富控股公司,並於103年4月間辦理增資時,印製總計 1,000萬股億圓富控股公司股票,並由周瑞慶等人以前揭 方式公開招募不特定大眾投資,每單位投資額50,000元, 最低投資單位2單位,投資期限2年(集團以「T2系統」為 代號名稱)。投資人將投資金額以現金交付或匯入億圓富 控股公司指定之億圓富控股公司第一銀行土城帳戶,並簽 署「出借款同意書暨授權書」後,億圓富集團即將億圓富 控股公司股票以每股50元換算,每投資1單位可得1,000股 股份,將股票過戶並交付投資人而出售之,使投資人誤信 其投資十分穩當。俟投資屆期,投資人可將股票返還公司 取回投資款項或選擇繼續持有股票。投資期間億圓富集團 以「顧問費」及「保管費」(股票保管費)名義,按月分 別給付投資人投資金額1.5%及0.5%,總計2%作為利息 ,換算年利率後,保證獲利24%。103年3月至8月底止, 總計招攬如附表五所示之王元聰等人加入投資,吸金金額 達1億2,790萬元(投資人之姓名及投資時間、金額詳附表 五)。
㈡「T3系統」:
103年9月起,億圓富集團各地業務人員持續以「T2系統」 方式招攬民眾投資外,周瑞慶等人另以投資人簽署「附條 件買賣總契約」方式招攬投資,投資期限、單位、金額、 股票擔保換算比率、投資人獲利方式均與「T2系統」相同 ,並將之與「T2系統」統合稱為「T3系統」,持續在億圓 富控股公司總公司及全國各地區以相同手法公開招募民眾 投資。周瑞慶為因應日益增加投資人投資時所需出售之股



票,先後於104年1月及同年12月間辦理億圓富控股公司現 金增資,增資金額均各為1億元;另於104年3月間派任林 世凱擔任禾昕公司人頭負責人之機會,辦理禾昕公司現金 增資,增資金額2,000萬元,再將上開增資所得億圓富控 股公司股票及禾昕公司股票,於投資人投資時,過戶出售 予投資人。投資人將投資款項以交付現金方式或匯款至億 圓富集團指定之前述億圓富控股公司第一銀行土城帳戶、 仕強微電公司設在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京兆豐公司設在第一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號 帳戶、億圓富控股公司設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統振公司設在第一銀行新湖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及巨富景控股公司設在第一銀行建成 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俟投資人完成「股票買賣同意 書暨授權書」或「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之簽署後,億圓富 集團即將億圓富控股公司及禾昕公司股票以每股50元換算 ,每投資1單位可得1,000股股份,將股票過戶出售予投資 人,使投資人誤信其投資十分穩當。周瑞慶為進一步吸引 投資人加碼投資,尚在基本方案即前述每月獲得投資金額 2%利息之基礎上,推出特別專案,諸如:⒈自104年9月1 日起推出「F03中一專案」(又稱334專案),投資方案為 每投資100萬元,總共4年期,第12期、第24期、第36期各 多領30萬元、30萬元、40萬元,第48期領回本金,年利率 可達46.84%。⒉自104年10月14日至104年12月3日推出「 66專案」(又稱克拉幣專案),茲以名目投資100萬元之 方案為例,實際繳付66萬元(實際繳交投資金額比例為帳 面投資金額66%),仍得逐月按100萬元計算每月2%利息 ,總共4年期,年利率為36.36%。截至105年12月13日止 ,總計招攬丁大竣等人加入投資(投資人之姓名、投資時 間與金額詳如附表六),吸金金額達33億8,284萬5,700元 。
㈢「A1系統」:
周瑞慶為吸引小額投資人投資,擴大吸金規模,於104年5 月間與廣德協會前理事長黃春桃接洽接手該協會,並於 104年12月間指派吳並修擔任廣德協會秘書長職務並掌理 會務。周瑞慶即以「急難互助金」名義,暨億圓富集團各 地分公司為據點,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吸金(集團以「A1系 統」為代號名稱)。投資人先繳交2,000元入會費後,即 按月繳款2,500元之投資款項,投資期限3年,於滿7個月 前,急難互助金為捐助款總額80%;滿7至36個月,急難 互助金除可領回捐助款總額外,尚加計如附表七所示比例



之「企業贊助」,並於繳款滿36個月時,加發急難互助金 15,000元,故投資3年期滿總共可領回150,000元(繳付款 90,000+90,000×50%+15,000=150,000),換算利息 年利率約31.24%(各時期請領急難救助金之利息如附表 七所載)。周瑞慶等人以上述A1系統方式招攬投資人陳貞 妤等人加入投資,截至105年12月13日止,總計吸金金額 達1億3,832萬6,300元(投資人之姓名、投資時間及金額 詳如附表八)。
㈣「M1系統」:
周瑞慶為將吸金對象擴及大陸地區人民,於104年9月8日 在大陸地區深圳市成立世紀基金公司(址設:深圳市○○ ○○○○區○○○路0號A棟201室),指派王奕捷(原名 陳敏捷,所涉幫助違反銀行法業經新北地院以106金重訴9 為有罪判決)擔任人頭董事長,並聘請當地綽號「嘟嘟」 、「Zhen」、「Apple」、「Liu」及「小魚」等數名大陸 籍人士負責會計業務。周瑞慶自104年8月間起,透過在臺 大陸籍家屬及在大陸所招募業務人員,以每單位人民幣 10,000元為投資金額,最低投資2單位,投資期限2年,期 間不得贖回之投資方式招攬大陸地區人民投資(集團以「 M1系統」為代號名稱)。投資人將投資金額以現金交付或 匯入億圓富集團指定之王奕捷設在招商銀行深圳金中環支 行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並簽署「出借款同意書 暨授權書」後,億圓富集團即與投資人簽立股權移轉同意 書,將世紀基金公司股權以不詳之比例換算投資人投資金 額可得股權並完成移轉。俟投資屆期,投資人可將股權返 還世紀基金公司取回投資款項或選擇繼續持有股權。投資 金額在人民幣2萬元至20萬元之間者,億圓富集團按月息 1.5%計算每月發給利息,換算年利率後,保證獲利18% 。如投資金額逾人民幣20萬元,則月息提高到2%,換算 年利率後,保證獲利24%。周瑞慶原以該制度在大陸地區 招攬投資人加入投資,惟所吸金規模未如預期,遂將「M1 系統」併同前述「T3系統」、「A1系統」,利用各分公司 所辦說明會機會,招攬臺灣地區投資人投資。其投資方式 改採新臺幣計價,每單位投資金額50,000元,最低投資2 單位。在臺之投資人將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付或匯款至億圓 富控股公司設在第一銀行新湖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並 簽署「出借款同意書暨授權書」後,億圓富集團與投資人 簽立股權移轉同意書,將世紀基金公司股權以不詳之比例 換算投資人投資金額可得股權並完成移轉。俟投資屆期, 投資人可將股權返還以取回投資款項或選擇繼續持有股權



。不論投資金額大小,億圓富集團均按月息2%計算每月 發給紅利,換算年利率後,保證獲利24%。周瑞慶等人以 上述「M1系統」方式招攬投資人加入投資,截至105年12 月13日止,總計招攬柯孟甄等人加入投資,投資金額總計 為1億5,295萬元(各投資人之姓名、投資時間及金額詳附 表九)。
三、周瑞慶前於103年9月4日成立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由羅克偉擔任負責人,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號 8樓)。嗣於104年8月25日將圓富資產公司更名為千鼎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鼎公司),並由周瑞慶指示張朝 勝以每月抵扣債務20,000元之代價,商請黃佳明(於104年8 月11日更改姓名為黃國杰,再於106年1月21日改回黃佳明黃佳明所犯幫助違反銀行法等部分詳如後述㈣)自104年8 月25日起擔任千鼎公司董事長,暨變更登記地址為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2樓。千鼎公司實際之北部、中部 及南部辦公室則分別設在臺北市○○區○○○道○段000號 11樓、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11、高雄市○○區○ ○路00號16樓之1等處,由吳丞豐出面承租前述臺北及高雄 辦公室及負責裝潢事宜,並面試王莉翎夏鈺鈞王莉翎夏鈺鈞所犯幫助違反銀行法等部分詳如後述㈢)擔任「千

1/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