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顏瑞宏 訴訟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張名賢律師追加原告 顏貴枝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追加原告 顏王秀枝 顏川椉 顏鉅峰 顏裕宸 顏家妤 追加原告 顏進生 被 上訴 人 顏進生 兼特別代理人 顏王秋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兼被上訴人顏進生特別代理人之被上訴人顏王秋桂,於顏進生為追加原告請求顏王秋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部分,不能行使代理權,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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