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抵押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120號
KSHV,106,重上,120,2020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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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上列當事人請求設定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7 月
15日106 年度重上字第1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3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9,15
6 元,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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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