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豪翔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
執聲付字第5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豪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豪翔前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1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