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220號
KSHM,109,聲,1220,202008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李彥忠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3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押之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應發還李彥忠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彥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5 月( 得易科罰金) 確定 ,其餘被告王志文上訴本院審理,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27 扣押新臺幣千元鈔20張,為聲請人所有,與聲請人犯罪無關 ,應無再予扣押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 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5 月( 得易科罰金) 確定,同 案被告王志文不服上訴本院,亦經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 638 號判決上訴駁回。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27扣押新臺幣 千元鈔20張,為聲請人所有,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何承諺到 庭證明屬實( 參見本院109 年8 月24日訊問筆錄) ,經本院 審核後,認該現金新臺幣貳萬元與本案犯罪無關,亦未諭知 沒收,有原審判決書及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638 號判決在 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聲請發還原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28金飾項鍊1 條、戒 指1 個部分,業據同案被告何承諺領回保管,此據證人何承 諺陳明在卷,聲請人當庭表示此部分與何承諺私下處理,撤 回此部分聲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