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09年度,248號
KSHM,109,抗,248,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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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4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李敏郎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9 年6 月24日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1601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請求法官判處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敏 郎極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摘檢察官之何項執行指 揮有何不當之處,僅請求法官判處聲明異議人極刑,核聲明 異議意旨所執異議理由,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四、經核原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指稱:民國103 年 10月20幾號於高雄市○○區○○街○○巷0 號,大洲派出所 警察要找戶主,後來變成我被帶回派出所,才發現沒有去驗 尿,我請問所長固定每14天,就去屏東地檢署報到還要驗尿 ,是沒有收到驗尿單之公文,移送旗山分局刑事組,看見驗 尿公文被移送屏東地檢署開庭,檢察官問受刑人為什麼沒驗 尿,我講,沒收到驗尿公文,檢察官要我說住處的地址,第 二次大約104 年4 月25、26日,晚間8 點多,經過里港大橋 ,讓大和派出所臨檢,汽車裡面和本人沒有找到違禁東西或 毒品,結果警察電腦查出,我沒去驗尿,大和派出所收隊帶 我回去驗尿,早上8 點多,又被移送高雄地檢署歸案,檢察 官問警察先生,不是任何重大的案件,於汽車裡沒查到違禁 東西或毒品,為何還要送到高雄地驗署呢?最後一次大概10 4 年8 月9 日,我於友人的住處,高市○○區○○○路00號 ,大約半個月裡,讓旗尾派出所的警察,請問友人而知道我 在裡面警員還好意,說關懷我的情況,而請回旗尾派出所聊 天,心想沒做壞事情,更沒犯任何案件,偷、搶、拐、騙的 行為,沒有任何問題吧,就跟警員一起進入旗尾派出所,結 果卻變成要我觀看電腦,查到的訊息,一次是沒去驗尿,一 次是沒去開庭,從頭到尾受刑人都不曾找到任何違禁東西,



或毒品,好像不論那方面的警察只要發現我蹤影,搞到就要 被移送檢察署,受刑人此時此刻,全部毒品的案件,共有27 條的罪,換來那麼重的有期徒刑,我收到開庭單子,當天就 去法院出庭,法官所有問題,我都認真回答,並且還請求 法官,能夠收押嗎?結論是不用,受刑人現今請問法官:本 來是安份守己認真的工作,是被一級毒品和二級毒品,捆綁 身心靈,現時刻要換來,一堆的有期徒刑,我是犯錯身陷桎 梏裡,重新改過正常生活,難道說我連基本的人權都沒有了 嗎?這就是法院的公平或公正的道理。所有27條的案件,除 其中4 次被警察,以驗尿公文或沒開一次庭,被移送地檢署 ,具於都是受刑人每14天,就去屏東地檢報到且驗尿,而換 那麼重的刑期,有何道理呢等情,僅說明其施用毒品被警查 獲之經過情形,並未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及原裁定有何不當 之處。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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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