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俞肇珩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被 告 駿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五七七巷三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徐清俊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五七七巷三十號一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街五十巷三號三樓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房屋預定買賣 契約書第二十二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