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8號
HLHM,109,上訴,28,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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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均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華恩


選任辯護人 張瑋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
訴字第115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553號、106年度偵字第687、
143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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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