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84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佳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曾平杉律師 楊永成律師 陳恪勤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紡織技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反訴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反訴裁判費28萬2,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反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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