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黃榮嘉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37 號判決
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訴人於108年9月17日民事上訴補充
理由(四)狀中擴張訴之聲明第四項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見本院卷二第113頁),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3萬40
67元(參本院卷一第67-69頁),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4萬21
89元,惟上訴人僅分別繳納4萬1446元、4萬1446元,尚應依序補
繳743元、743元,合計共1486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