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84號
TNHM,109,聲,884,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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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豊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豊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豊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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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