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毒抗字第39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侯江發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9 年7 月28日裁定(109 年度毒聲字第68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年邁且長期受風寒咳嗽、支氣管炎 所苦,仰賴每日飲用感冒藥液(三角矸感冒糖漿)而成癮。 又抗告人年少即未曾接觸毒品,亦無施用毒品之習性,怎有 到垂耆之齡再施用毒品之理?爰依法提起抗告。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10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南市○○區○○○○00電桿旁之 鵝寮養殖場,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以火燒烤 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事實, 已據抗告人於偵查時供承:「(《提示109 毒偵468 號尿液 檢驗報告》尿液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你的毒 品來源?)我在割草,身體不好,腰椎會痛,黃新富就送我 安非他命施用,說看這樣會不會好」、「(何時施用?)早 上7 、8 點,用玻璃球燒烤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是否認罪?)認罪」等語,且抗告人於109 年5 月12日具狀 陳稱:抗告人因一時心虛、惶恐,憂懼被囚,怕4 千多隻肉 鵝無人管理飼養,怕因此餓死慘狀,方向警方瞎稱未吸食毒 品等語,有刑事陳情狀1 份在卷可按,又有立人醫事檢驗所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各1 紙附卷可稽。依上,足認抗告人於上開時、地, 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甚明。再者,抗告 人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檢察官依據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送觀察、 勒戒,原審法院並據以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洵屬有據。
四、依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資料,各種國安(即三角矸)感 冒糖漿,不含安非他命類或嗎啡類成分,但該等製劑所含之 chlorphe niramine 成分,服用後其尿液以EIA 酵素免疫分 析法檢驗,或有可能造成安非他命類偽陽性反應,但以氣相 層析譜儀進行確認,均不致呈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1年3 月29日管檢字第104476號函釋可 資參照。查抗告人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 (EIA )為初步檢驗後,再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法(LC/M S/MS)進行確認檢驗,均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依 前揭函釋,各種國安感冒糖漿製劑所含之chlorphe,以上開 方式確認檢驗,並不會有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產生,故 抗告人於抗告時翻異前詞,空言辯稱:服用感冒糖漿導致有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云云,顯屬無據。再者,縱然年少時 未曾施用過毒品,與年老時是否一定就不會施用毒品,兩者 間並無任何關連性存在,此為一般事理自明,故抗告人辯稱 :年少時未曾接觸毒品,怎有可能到了70歲再施用毒品之理 云云,亦屬無據。從而,抗告人執此抗辯而請求免除觀察、 勒戒,均屬無稽,自非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 ,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其認事用法, 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