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洪錫龍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上訴人 蘇天宮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洪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6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函請地政事務所提供彰化縣溪湖鎮中山段1039、1040 、1041-3、1043-1、1044-4、1045-4地號土地,於105年2月 24日所有權登記資料之必要。
三、請上訴人陳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寺廟於登記前 取得之土地如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