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325號
TCHV,105,上,325,2020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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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盧國萬 
      盧國成 
      盧冠旻 
      盧歆璇即盧欣怡

      簡玉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春李 
      吳劉金鳳
      劉瓊玉 
      劉文慶 
      劉娟美 
      劉明綉 
      劉麗琴 
      劉嘉玲 
      劉嘉燕 
      劉益充 
      江文基 
      江永吉 
      江永安 
      江永佑 
      江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香均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7月25日所為判決(105年度上字第325號),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三繼承系統說明欄「長女劉春季」之記載,應更正為「長女劉春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繼承系統說明欄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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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