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原 告 大沃山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亦容 住同右送達處所 台北市○○路○段二三號
被 告 碩擇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九巷廿七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零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志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