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號
原 告 東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殿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玖仟零玖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玖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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