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50號
SLDV,89,補,50,200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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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號
  原   告 東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殿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玖仟零玖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玖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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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