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939號
TCHM,109,聲,1939,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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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增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增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增輝(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 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 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 年5 月26日是否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 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均為得 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 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9 年5 月26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四、另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於109 年1 月9 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2 至4 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 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 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 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 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 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 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 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 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 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附表編 號1 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執字 第4244號執行完畢(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 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受刑人侯增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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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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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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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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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2日 │107年9月30日 │107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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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第25508號 │第25667號、108年度偵│第25667號、108年度偵│
│ │ │字第858、7725、10302│字第858、7725、10302│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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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37 │108年度上訴字第2037 │
│實│ │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8年1月9日 │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9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37 │108年度上訴字第2037 │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 108年2月23日 │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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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服社勞之案件│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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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721號 │
│ │第4244號(已執畢) │(編號2至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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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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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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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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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1日 │107年9月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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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機關年度案號│第25667號、108年度偵│第25667號、108年度偵│ │
│ │字第858、7725、10302│字第858、7725、10302│ │
│ │號 │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7 │108年度上訴字第2037 │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9日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7 │109年度台上字第2064 │ │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9年1月9日 │109年4月2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得否易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
│服社勞之案件│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字第721號(編號2至4 │第6683號 │ │
│ │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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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