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900號
TCHM,109,聲,1900,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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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且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4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7211號函核 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9年8月11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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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