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873號
TCHM,109,聲,1873,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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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自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自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 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 定。
二、本案受刑人廖自敏(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 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 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之刑,不 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至如附表編號2所 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 ,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廖自敏)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9頁) 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 第2項之規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為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 公共危險及加重詐欺各1罪,二者罪質不同,並考量上開各 罪之原確定判決量刑審酌事項,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 徒刑1年2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 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



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 此陳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廖自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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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以 下 空 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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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加重詐欺 │ │
│ │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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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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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03.15 │106年9月至107年7月4日 │ │
│ │ │為警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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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 │
│ │字第310號 │字第331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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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後│ │ │ │ │
│事├─────────┼───────────┼───────────┼───────────┤
│實│案 號│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 │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5 │ │
│審│ │ 2350號 │ 號 │ │




│ ├─────────┼───────────┼───────────┼───────────┤
│ │判 決 日 期│ 108.09.25 │ 109.06.0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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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定│ │ │ │ │
│判├─────────┼───────────┼───────────┼───────────┤
│決│案 號│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 │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5 │ │
│ │ │ 2350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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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10.21 │ 109.06.2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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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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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是 │ 否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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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15551號(已執畢) │10448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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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