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697號
TYDV,106,司促,16697,2017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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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97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晶鑽酒吧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並主張債務人等 違法播放其所管理之音樂而侵害債權人所管理之著作權,為 此請求債務人等賠償損害等語。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蒐證播 放清單係債權人單方面為個案所製作,且僅有歌曲名稱、作 詞者、作曲者、所屬協會、版權公司等記載,並未記載債務 人於何時何地如何侵權,亦未經有關機關之見證,顯不足為 侵害事實之釋明。又其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僅有催告之法律效 果,亦無從釋明侵害事實及損害之存在。準此,債權人既未 依法盡釋明之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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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鑽酒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