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學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彥學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399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