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496號
TCHM,109,上訴,496,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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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96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仰武



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智傑




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姿涵


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吳建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信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聶聖恩




任辯護人 趙仕傑律師
被   告 楊翔荏


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瑪南蘇羅曼




任辯護人 房佑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1、1609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618、32168、31683號、108
年度偵字第363、8338號、108年度軍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曾姿涵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編號10、編號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編號10、編號11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朱信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楊翔荏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刑及沒收。
瑪南蘇羅曼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四所示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
事 實
一、乙○○(綽號「巧虎」)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 得擅自販賣、持有;知悉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 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氯乙基卡西酮均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 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 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販賣,為貪圖販賣毒品所得之不法 利益,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



,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自民 國107年6月間某日起,共同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以實施 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第四 級毒品罪,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由乙○○ 、「阿德」負責向不詳毒品來源購入第二級、第三級、第四 級毒品,再由乙○○建立微信(WeChat)通訊軟體暱稱「跳 跳虎」之帳號,刊登「進口洋妞服務員回來了、2錢金首飾 2500、4錢金首飾4800、紅首飾8000、梅香脆餅、黃金蝙蝠 、柳橙彩虹、喬丹球鞋」之販毒廣告,作為販賣毒品平臺( 下稱本案犯罪組織)。丙○○、曾姿涵朱信豪、丁○○、 楊翔荏瑪南蘇羅曼王子源宋家銘因缺錢花用,知悉甲 基安非他命、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氯 乙基卡西酮、硝西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第3款、第4款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販賣或持有,仍參與本案犯罪組織。 其中丙○○(綽號「小牛」)係由乙○○招募自107年6月15 日起,負責擔任俗稱「控機(即負責接聽購毒者之來電或訊 息)」及「倉庫(即將乙○○所交付之毒品保管並藏放在臺 中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之租屋處)」之工作;另 曾姿涵亦加入集團擔任控機工作;乙○○又另招募丁○○、 朱信豪楊翔荏王子源加入組織;丙○○又另透過朱信豪 共同招募瑪南蘇羅曼加入組織。丁○○在集團中擔任控機工 作,朱信豪楊翔荏瑪南蘇羅曼王子源宋家銘均係在 集團中擔任俗稱「小蜜蜂」之工作,負責依「控機」之指示 前往約定地點,依約將毒品交付予購毒者並收取價金,如所 欲販賣之毒品已售罄,則向擔任「倉庫」之丙○○拿取毒品 以補貨。其等具體犯行如下:
㈠乙○○、丙○○、曾姿涵朱信豪裔善文裔善文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另案通緝中)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裔善文於107年6月22日晚 間10時前之某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總 太明日大樓丙○○租屋處樓下,向丙○○拿取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 分之梅錠,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 啡包,並於107年6月22日晚間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某停車場,將該自用小客車及未售 罄之毒品交予朱信豪,擬由朱信豪接受斯時擔任「控機」之 丙○○、曾姿涵聯繫通知後,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人施用。而 俞為仁楊凱超及曹○全(89年9月生,斯時為12歲以上未



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明知渠等無購買毒品 真意,仍由楊凱超於翌日(23日)凌晨3時許,以微信通訊 軟體暱稱「柯瑞」之帳號,傳送訊息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 跳跳虎」之販賣毒品平臺,與斯時擔任「控機」之丙○○、 曾姿涵聯繫,佯裝告知欲購買「喝的」(毒咖啡包)、「梅 」(梅錠)、「菸」(愷他命)等事宜,丙○○、曾姿涵於 對話中與楊凱超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後,並將上開交易訊 息通知斯時值班,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朱信豪。嗣於同日凌 晨3時30分許,朱信豪駕駛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不知情之女友陳佑婷陳佑婷所涉犯行業經檢察 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1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楊凱超亦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俞為仁及曹○全, 依約抵達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宜寧中學旁之約定地 點後,俞為仁及曹○全即進入朱信豪駕駛之前揭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於朱信豪取出毒品欲交付予俞為仁 及曹○全之際,曹○全旋取出預藏之防狼噴霧,向朱信豪陳佑婷之臉部噴灑,致朱信豪陳佑婷無法睜眼而難以抗拒 ,陸續跳離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俞為仁並 自該自小客車內取走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及價值1萬 2,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後,駕駛前揭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128巷與國安二 路口,隨即與曹○全棄車逃逸(俞為仁楊凱超及曹○全所 涉加重強盜犯行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5 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渠等共同販 賣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行因而未遂。俟經循線 追查,並於附表三之八所示之時間、地點,扣得附表三之八 編號1至3所示之物,而悉上情(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部 分)。
㈡乙○○、丙○○、曾姿涵及姓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員具共同 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107年6月29日晚間10時 32分許,陳明宏透過微信通訊軟體暱稱「煥亦」之帳號,傳 送訊息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跳跳虎」之販賣毒品平臺,與 斯時擔任「控機」之丙○○、曾姿涵聯繫告知欲購買摻有第 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事宜,丙○○、曾姿涵於對話中與 陳明宏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及數量後,並將上開交易訊息 通知斯時值班,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小蜜蜂」。嗣於同日 晚間11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南區復興路與忠明南路口,由斯 時擔任「小蜜蜂」之不詳犯罪組織成員交付價格為2,400 元 ,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4包予陳明宏陳明宏則 交付價金2,400元予該次交易之「小蜜蜂」,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㈡部分)。
㈢乙○○、丙○○、曾姿涵及姓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員具共同 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107年7月8日晚間6時45 分許,陳立纁透過微信通訊軟體暱稱「陳啟鎔」之帳號,傳 送訊息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跳跳虎」之販賣毒品平臺,與 斯時擔任「控機」之丙○○、曾姿涵聯繫告知欲購買摻有第 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事宜,丙○○、曾姿涵於對話中與 陳立纁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並將上開交易訊息通知斯時 值班,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小蜜蜂」。嗣於同日晚間某時 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陳立纁住處附近,由斯時 擔任「小蜜蜂」之不詳犯罪組織成員交付價格為1,200元, 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2包予陳立纁陳立纁則交 付價金1,200元予該次交易之「小蜜蜂」,而完成交易(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㈢部分)。
㈣乙○○、丙○○、曾姿涵及姓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員具共同 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107年7月14日凌晨3時 許,陳明宏透過微信通訊軟體暱稱「煥亦」之帳號,傳送訊 息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跳跳虎」之販賣毒品平臺,與斯時 擔任「控機」之丙○○、曾姿涵聯繫告知欲購買摻有第三級 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事宜,丙○○、曾姿涵於對話中與陳明 宏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及數量,並將上開交易訊息通知斯 時值班,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小蜜蜂」。嗣於同日凌晨3 時08分許,在臺中市南區高工路與美村南路口,由斯時擔任 「小蜜蜂」之不詳犯罪組織成員交付價格為2,400元,含有 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4包予陳明宏陳明宏則交付價 金2,400元予該次交易之「小蜜蜂」,而完成交易(即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三㈣部分)。
㈤乙○○、丙○○、曾姿涵王子源王子源此部分犯行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 ,並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判決駁回上訴,現上 訴最高法院中)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 品之犯意聯絡,由王子源於107年7月14日下午3時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總太明日大樓丙○○租屋處 樓下,向丙○○拿取如附表三之九編號1至2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5包及1罐(純質淨重為20.7197公克)、如附表三 之九編號3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 甲西泮成分之毒梅糖5包、如附表三之九編號4至5所示含有 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21包,擬待接受斯時擔任「控機 」之丙○○、曾姿涵聯繫通知後,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人施用 。嗣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王子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時,未及 售出前揭毒品,即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員警並於附表三之 九所示之時間、地點,扣得如附表三之九編號1至7所示之物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部分)。
㈥乙○○、丙○○、曾姿涵宋家銘宋家銘此部分犯行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3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10月,並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 確定)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宋家 銘於107年7月17日某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外,向丙○○拿取如附表三之七編號1所示之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如附表三之七編號2至4所示之毒咖啡 包25包,擬待接受斯時擔任「控機」之丙○○、曾姿涵聯繫 通知後,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人施用。嗣經警於偵辦上揭犯罪 事實欄一㈠所示俞為仁等人涉嫌強盜案件時,發覺微信通訊 軟體暱稱「跳跳虎」之販賣毒品平台,且知悉俞為仁曾透過 該販毒平臺購買毒品,遂由無購買毒品真意之俞為仁於107 年7月19日晚間7時33分許,以微信通訊軟體暱稱「尚豪茶行 」之帳號,傳送訊息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跳跳虎」之販賣 毒品平臺,與斯時擔任「控機」之丙○○、曾姿涵聯繫告知 欲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摻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 事宜,丙○○、曾姿涵於對話中與俞為仁談妥交易之時間、 地點後,並將上開交易訊息通知斯時值班,負責前往交易毒 品之宋家銘宋家銘於同日晚間7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依約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 000號「都樂汽車旅館」201號房前之約定地點進行交易時, 旋為在場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之七編號1 至5所示之物,渠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因而未遂(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㈥部分)。
乙○○、丙○○、丁○○王子源王子源此部分犯行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確定)具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擔任 「控機」之丁○○於107年8月13日某時許,透過微信通訊軟 體暱稱「跳跳虎」之帳號,張貼散布前揭販賣毒品之廣告訊 息,擬伺機販售予不特定人施用。嗣前曾透過微信通訊軟體 向暱稱「跳跳虎」之販毒平臺(前微信暱稱為「麥兜」)購 入摻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而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施文凱(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263號判處有期徒 刑1年9月,緩刑5年確定),為供出毒品來源,於收受前揭 販賣毒品之廣告訊息後,同意配合員警實施誘捕偵查以查緝 毒品上游,無購買毒品真意之施文凱遂於107年8月13日中午



12時30分許,透過微信通訊軟體暱稱「凱凱」之帳號,傳送 訊息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跳跳虎」之販賣毒品平臺,向斯 時擔任「控機」之丁○○佯裝欲購買摻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 毒咖啡包,丁○○與施文凱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及數量後 ,並將上開交易訊息通知斯時值班,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王 子源。俟王子源於同日下午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依約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加 油站之約定地點進行交易,員警遂喬裝為買家,向王子源購 買由丙○○所交付,如附表三之十編號3所示,含有第三級 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5包,並給付價金3,700元予王子源,渠 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因而未遂(即108年度偵字第8 338號、108年度軍偵字第1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 分)。
乙○○、丙○○、丁○○王子源王子源此部分犯行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具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107年 8月13日下午3時許,張耀偉透過微信通訊軟體,撥打電話至 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跳跳虎」之販賣毒品平臺,與斯時擔任 「控機」之丙○○、丁○○聯繫告知欲購買摻有第三級毒品 成分之毒咖啡包事宜,丁○○於通話中與張耀偉談妥交易之 時間、地點及數量後,並將上開交易訊息通知斯時值班,負 責前往交易毒品之王子源。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 北屯區安順東三街與瀋陽路口,由王子源交付價格為2,100 元,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3包予張耀偉張耀偉 則交付價金2,100元予王子源而完成交易(即108年度偵字第 8338號、108年度軍偵字第1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部分)。
乙○○、丙○○、丁○○王子源王子源此部分犯行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具共同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 絡,107年8月13日下午4時許,潘韻芝透過微信通訊軟體暱 稱「東」之帳號,傳送訊息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跳跳虎」 之販賣毒品平臺,與斯時擔任「控機」之丙○○、丁○○聯 繫告知欲購買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 西泮成分之梅錠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事宜,丁○○於對話中 與潘韻芝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及數量後,並將上開交易訊 息通知斯時值班,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王子源。嗣王子源於 同日下午5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前往臺中市北屯區建和路與建軍一街口,由王子源交付價格 為4,800元,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



甲西泮成分之梅錠4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予潘韻芝,潘 韻芝並給付價金4,800元予王子源而完成交易。嗣在旁蒐證 之員警旋上前盤查,並在附表三之十所示之時間、地點,扣 得附表三之十編號1至4所示之物(即108年度偵字第8338號 、108年度軍偵字第1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
㈩乙○○、丙○○、曾姿涵楊翔荏具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以 營利之犯意聯絡,107年9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購毒者透過微信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 「跳跳虎」之販賣毒品平臺,與斯時擔任「控機」之丙○○ 、曾姿涵聯繫告知欲購買摻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事 宜,丙○○、曾姿涵於對話中與該名購毒者談妥交易之時間 、地點後,並將上開交易訊息通知斯時值班,負責前往交易 毒品之楊翔荏。嗣於該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 號附近,由楊翔荏交付價格為7,000元,含有第三級毒品成 分之毒咖啡包10包予該名購毒者,該名購毒者則交付價金7, 000元予楊翔荏,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㈦部 分)。
乙○○、丙○○、曾姿涵瑪南蘇羅曼具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107年11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7月14 日)中午12時許,岳容君透過微信通訊軟體暱稱「(3個嘴 唇圖形)」之帳號,傳送訊息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跳跳虎 」之販賣毒品平臺,與斯時擔任「控機」之丙○○、曾姿涵 聯繫告知欲以4,900元之價格,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公克 ,丙○○、曾姿涵於對話中與岳容君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 後,即將上開交易訊息通知斯時值班,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 瑪南蘇羅曼。嗣瑪南蘇羅曼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不知情之配偶林宇秀(所涉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0 7年度偵字第31683號、108年度偵字第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依約前往岳容君租屋處附近 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山大王檳榔攤前,欲與岳容 君進行交易時,適因岳容君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租屋處執行 搜索,瑪南蘇羅曼旋為警當場查獲因而未遂,員警並於附表 三之六所示之時間、地點,扣得瑪南蘇羅曼所持,如附表三 之六編號1至8所示之物(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㈧部分、10 7年度偵字第31683號及108年度偵字第363號追加起訴部分) 。
二、嗣經警於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附表三之三、附表三之 四、附表三之五、附表三之六所示之時間,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各該地點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乙○○ 、丙○○、曾姿涵朱信豪、丁○○、楊翔荏瑪南蘇羅曼 ,並扣得各該編號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屬 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 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 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 職是,本件證人丙○○、曾姿涵朱信豪裔善文、丁○○ 、楊翔荏陳佑婷宋家銘瑪南蘇羅曼王子源俞為仁 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予以訊問,並經依法具結在卷 ,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 證據顯示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 偵查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之 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乙○○、丙○○、曾姿涵朱信豪 、丁○○、楊翔荏瑪南蘇羅曼、渠等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 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 ,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又經本院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 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 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 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 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證人警詢筆錄 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絕對無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部分
㈠被告之自白與辯解:
1.訊據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犯行部分,固均坦承不諱,亦坦承有招募組織成員犯 行,惟矢口否認有何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 行,辯稱:伊是負責將老闆「阿德」交代的事情交代給集團 內的人,伊只負責跟老闆「阿德」傳話,收錢給老闆,伊承 認有參與販毒組織,但沒有發起、操縱、指揮組織云云。 2.訊據被告丙○○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及參與犯罪組織、招募組織成員犯行之事實,均坦承 不諱。
3.訊據被告曾姿涵固坦承係被告丙○○的女友之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及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㈩、所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辯稱:伊沒有販毒,也不是 控機,伊什麼都沒有做云云。
4.訊據被告朱信豪固坦承有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販賣第二級、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遂及介紹被告瑪南蘇羅曼參與本案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伊擔任 小蜜蜂的角色,只接受丙○○的指示,跟裔善文只是交接車 子,伊沒有參與犯罪組織云云。
5.訊據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一㈦至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及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均坦承不諱。
6.訊據被告楊翔荏固坦承有犯罪事實欄一㈩所示販賣第三級毒 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伊 擔任小蜜蜂的角色,伊只是幫丙○○交付毒品,並沒有參與 組織云云。
7.被告瑪南蘇羅曼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未於本院最後審 理期日到庭,其於原審固坦承有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第 三級毒品未遂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辯稱:伊是小蜜蜂,並沒有參與組織云云。




㈡認定被告有罪之事證:
1.上揭犯罪事實欄一㈠至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事實 ,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上揭犯 罪事實欄一㈠至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參與犯罪組 織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上揭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 品未遂之事實,業據被告朱信豪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上揭犯罪事實欄一㈦至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 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上揭犯罪事實欄一㈩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事 實,業據被告楊翔荏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上揭犯 罪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事實,業據被告瑪 南蘇羅曼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以證人身 分具結證述,所述亦均互核相符(見107年度偵字第31618號 偵卷一第413頁至第415頁、偵卷二第91頁至第92頁、第143 頁至第144頁、第180頁至第181頁、107年度偵字第31683號 偵卷第23頁至第28頁、107年度偵字第32168號偵卷二第383 頁至第384頁、偵卷三第355頁至第357頁、107年度他字第77 08號偵卷第141頁至第146頁、108年度軍偵字第11號偵卷第4 4頁至第47頁)。
2.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復經證人陳佑婷於偵查中、證 人俞為仁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見107年度偵字第3 1618號偵卷二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81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1號卷二第225頁至第227頁),復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朱信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 索人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丙○○)、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曾姿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各1份、現場查獲照片12張、微信通訊 軟體暱稱「跳跳虎」詳細資料、個人照片翻拍照片2張、刑 案現場照片72張(見107年度偵字第31618號偵卷一第129頁 至第137頁、第253頁至第263頁、偵卷二第37頁、107年度偵 字第32168號偵卷一第75頁至第81頁、第181頁至第183頁、 第247頁至第253頁、第399頁至第405頁、偵卷二第123頁至 第191頁、第301頁至第311頁)在卷足憑,且有附表三之一 編號1、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6、附表三之三編號1、附表三之 四編號1、附表三之八編號1至3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又員警



於附表三之八所示之時間、地點,扣得如附表三之八編號1 所示之梅錠10包,經送鑑定結果,檢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4款所 稱之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如附表三之八編號2所 示之毒咖啡包10包,經送鑑定結果,檢驗出係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 酮;如附表三之八編號3所示之毒咖啡包10包,經送鑑定結 果,檢驗出係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硝甲西泮 ,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 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 70700358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22日 刑鑑字第1070065729號鑑定書各1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321號卷三第89頁至第94頁)在卷可佐。 3.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㈣所示部分:復經證人陳明宏於警詢及 偵查中證述屬實(見107年度偵字第32168號偵卷四第173頁 至第176頁、第200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丙○○)、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受搜索人曾姿涵)、職務報告、暱稱「跳跳虎」與暱 稱「煥亦」之通訊軟體WeChat交談-即時訊息擷取報告各1份 、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跳跳虎」詳細資料、個人照片翻拍照 片2張(見107年度偵字第32168號偵卷一第75頁至第81頁、 第181頁至第183頁、第247頁至第253頁、第399頁至第405頁 、107年度偵字第32168號偵卷二第451頁至第525頁、偵卷四 第161頁)在卷足憑,且有附表三之一編號1、附表三之二編 號1至6、附表三之三編號1所示之物扣案可稽。 4.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復經證人陳立纁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述屬實(見107年度偵字第32168號偵卷四第214頁至第 215頁、第305頁至第306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 索人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丙○○)、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曾姿涵)、職務報告、暱稱「跳跳虎 」與暱稱「陳啟鎔」之通訊軟體WeChat交談-即時訊息擷取 報告各1份、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跳跳虎」詳細資料、個人 照片翻拍照片2張(見107年度偵字第32168號偵卷一第75頁



至第81頁、第181頁至第183頁、第247頁至第253頁、第399 頁至第405頁、107年度偵字第32168號偵卷四第161頁、第25 9頁至第270頁)在卷足憑,且有附表三之一編號1、附表三 之二編號1至6、附表三之三編號1所示之物扣案可稽。 5.就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部分:復經共犯王子源於偵查中證述 屬實(見107年度偵字第31618號偵卷二第159頁至第160頁)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乙○○)、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受搜索人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曾姿涵 )、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王子源)各1份、微信通訊軟體 暱稱「跳跳虎」詳細資料、個人照片翻拍照片2張(見107年 度偵字第32168號偵卷一第75頁至第81頁、第181頁至第183 頁、第247頁至第253頁、第399頁至第405頁、108年度他字 第996號偵卷第48頁、第59頁至第61頁)在卷足憑,且有附 表三之一編號1、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6、附表三之三編號1、 附表三之九編號1至6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又員警於附表三之 九所示之時間、地點,扣得如附表三之九編號1、2所示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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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