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送達代收人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進貿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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