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89年度,1號
SLDV,89,保險,1,200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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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送達代收人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進貿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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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進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