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729號
TCHM,109,上易,729,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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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俊欽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
易字第2137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6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95
、1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許俊欽自民國106年2月16日起,受僱於冠侑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00號,下稱冠侑公司)擔任送貨員 ,並於同年5月間轉任該公司業務,負責銷售商品、收取貨 款及退貨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自106年5月間某日起至 同年9月25日止,利用收取貨款或退貨物品等之機會,向如 附表二編號1至42所示之客戶收取現金貨款及向如附表二編 號43至45所示之客戶收取退貨物品後,就附表二編號37至42 部分,以交付未能兌現之「芭樂票」方式繳回,其餘則均未 依規定繳回公司,而將前開現金貨款及退貨物品予以侵占入 己,以此方式侵占現金貨款及退貨物品共計新臺幣(下同) 257萬8270元(即現金貨款合計254萬70元、退貨物品價值合 計3萬8200元)。嗣於106年9、10月間,冠侑公司人員察覺 帳目有異,經核對後始知上情。
二、許俊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因任 職冠侑公司期間而結識客戶丙○○,竟於106年3、4月間, 藉洽談冠侑公司業務之際,向丙○○佯稱:市價80餘萬元之 新車,其得以50餘萬元之價格購得云云,並駕駛1輛新車供 丙○○賞車,且出示其訂車之買賣契約,佯稱其已下訂車輛 云云,致丙○○因而陷於錯誤,即委託許俊欽購車,並於10 6年4月19日簽立委託書予許俊欽,同日即交付購車款10萬元 ,再於5月4日交付頭期款追加款12萬元予許俊欽。嗣許俊欽 遲未交付車輛,經丙○○多次催討後,許俊欽為掩飾前開行 為,再交付發票日106年7月31日、面額30萬元支票1紙予丙 ○○,詎該支票屆期提示仍未獲付款,丙○○始知受騙。三、許俊欽與丁○○前係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許俊欽前因對丁○○有家



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24日以106年 度家護字第117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許俊欽不得對丁○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許俊欽明知前開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之 犯意,於108年1月15日9時54分許,在新竹市某處,接續以 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恐 嚇簡訊內容予丁○○,使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 、身體之安全,而違反前開通常保護令。
四、案經冠侑公司告訴,及丙○○、丁○○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 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 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下列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及卷內其他書證、物證,檢察 官、上訴人即被告許俊欽(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對該 等證據無意見,於本院審理時亦未就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 力有所爭執,且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作成時之情形,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證之情形 ,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上揭證據自均具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之說明: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冠侑 公司之代理人黃秋長於偵訊時、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 、偵訊時、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均大致 相符(見25046號偵卷第18至19頁、195號偵緝卷第85至86頁 、警卷第8至10頁、30624號偵卷第13頁、6566號偵卷第35至



37),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冠侑 公司提出之下列文件:①侵占明細表②跳票支票影本6張③ 受騙客戶聯絡方式一覽表④冠侑公司100年12月26日公司變 更登記表⑤被告之人事資料卡⑥冠侑公司請款單、收據(見 195號偵緝卷第25、93至357頁)等在卷可稽;就犯罪事實二 部分,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告訴人丙○○指認被告)、告訴人丙○○提出之簡易契 約書2張、跳票之支票(票號0000000)、臺灣票據交換所退 票理由單、告訴人丙○○之下列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4、11至17頁)、告 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擷取圖片(見30624號偵卷第16至19 頁)等附卷可稽;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並有臺灣臺中方法院 106年度家護字第117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 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告訴人丁○○提出之簡訊翻拍照片(見6566號偵卷第29、47 至67頁)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
1、就犯罪事實一部分: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第2項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自108年12月27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 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則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為換算成新臺幣之金額後予以明 定,並無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應逕行適用新法規定,合先敘明。查被告係告訴人冠侑公司 之業務,負責銷售商品、收取貨款及退貨等工作,為從事業 務之人,其自106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利用代 為收取現金貨款或退貨物品等機會,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 收取現金貨款或退貨物品後,未依規定繳回,予以侵占入己 。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又被告本案業務侵占犯行,顯係利用其任職冠侑公司擔 任業務,負責銷售商品、收取貨款及退貨之同一機會,在密 切接近之日期、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2、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
3、就犯罪事實三部分: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自108年12月27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 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為換算 成新臺幣之金額後予以明定,並無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 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規定,合先敘明。 另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 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 ,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 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 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 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 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 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 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 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 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 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 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 ,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 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 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 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 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 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 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 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



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 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 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經查,被告對其前妻即告訴人丁○ ○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恐嚇簡訊,依該等簡訊內容觀之,已 足使人心生畏懼,依一般社會客觀標準,顯非單純使被害人 產生生理、心理之不快、不安可以比擬,依其不法情節,應 認已達恐嚇之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程度,應係違反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之違反保護令罪。至檢察官起訴 書併載被告另違反同法條第2款規定,容有誤會,惟檢察官 起訴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事實相同,此部分應僅屬法條之 贅載,附此指明。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 之違反保護令罪,且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屬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家庭暴力罪,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 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以此部分犯行應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 罪科刑。又被告係於相同時、地,基於同一犯罪目的為之, 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4、被告前開各犯行,犯意各別,時間、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二)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 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上字 第12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甲案),於104年10月 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又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737號判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 同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2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乙案 ),甲、乙案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56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丙案),於106年4月20 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受甲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如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另 受丙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犯罪事實 一、三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之累犯,考量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本應戒慎警惕 ,惟卻對先前所受刑之執行欠缺感知,執行完畢後未久即再 為本案前開犯行,足認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均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參、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11條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05條、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並審酌被告利用冠侑公司人員之信任 及從事業務之機會,侵占現金貨款及退貨物品,致冠侑公司 受有如附表二所示合計高達257萬8270元之損失,經冠侑公 司表示沒有調解意願、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等語(見原審卷 第109、141頁);向告訴人丙○○謊稱可以低價代購汽車之 方式詐得22萬元之款項,經告訴人丙○○表示只接受被告以 一次付清方式給付賠償、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等語(見原審 卷第217頁);被告與告訴人丁○○前係配偶,其於知悉法 院所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後,未遵守該保護令,仍傳送 如附表三所示之恐嚇簡訊予告訴人丁○○,經告訴人丁○○ 表示對於被告刑事部分沒有意見等語(見原審卷第73頁), 被告迄今均未能與各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損害等節;兼衡 被告自述專科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在腳踏車公 司上班,離婚,其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目前均仰賴其弟 弟撫養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15頁),犯後尚能坦承全 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如附 表一編號2、3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如附表 一編號2、3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審主文所示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沒收部分說明:被告本案就犯罪事 實一部分,侵占冠侑公司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貨款及退貨 物品;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詐得告訴人丙○○交付之款項22萬 元,自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未扣案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違反保護 令犯行所用之物,應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於 其所犯違反保護令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其皆坦承犯行,係因需 款孔急,一時失慮而犯,有和解之意願,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惟查,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護終結前,仍未能與各告訴人達 成和解,且各告訴人已表明意見如上,而觀諸原審對被告之 量刑,均係在法定刑範圍之內,所定之執行刑,亦無違反其 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被告徒以上開情詞提起上訴,其上訴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姚玎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上訴。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犯罪事實│原審主文(本院上訴駁回) │




│號│ │ │
├─┼────┼─────────────────────┤
│1 │犯罪事實│許俊欽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欄一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零柒│
│ │ │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43至4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2 │犯罪事實│許俊欽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欄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犯罪事實│許俊欽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欄三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 │貨款金額 │帳款月份│備註 │
├──┼──────────┼───────┼────┼────┤
│1 │明揚汽車修理廠 │4萬8400元 │106年6月│現金 │
├──┼──────────┼───────┼────┼────┤
│2 │台光汽車輪胎五金廠 │6萬4400元 │106年6月│現金 │
├──┼──────────┼───────┼────┼────┤
│3 │大昌輪胎定位行 │1萬5600元 │106年6月│現金 │
├──┼──────────┼───────┼────┼────┤
│4 │明揚汽車修理廠 │4萬16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5 │台光汽車輪胎五金廠 │7萬86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6 │欣益輪胎 │3萬12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7 │新豐輪胎行(苗栗) │15萬49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8 │永安輪業部 │38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9 │順仕輪胎 │3萬18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10 │丞品輪胎行 │3萬68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11 │家琥汽車輪胎企業社 │6萬6960元 │106年7月│現金 │
├──┼──────────┼───────┼────┼────┤
│12 │顏鉅輪胎行 │2萬12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13 │久榮勝汽車四輪定位 │11萬4950元 │106年7月│現金 │
├──┼──────────┼───────┼────┼────┤
│14 │南榮輪胎定位 │3萬72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15 │允興輪胎 │1萬8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16 │益成輪胎行 │6萬7950元 │106年7月│現金 │
├──┼──────────┼───────┼────┼────┤
│17 │易昌汽車四輪定位 │1萬12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18 │偉誠輪胎 │7萬38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19 │登詮輪業 │10萬600元 │106年7月│現金 │
├──┼──────────┼───────┼────┼────┤
│20 │明揚汽車修理廠 │1萬5600元 │106年8月│現金 │
├──┼──────────┼───────┼────┼────┤
│21 │台光汽車輪胎五金廠 │3萬3600元 │106年8月│現金 │
├──┼──────────┼───────┼────┼────┤
│22 │欣益輪胎 │5萬2420元 │106年8月│現金 │
├──┼──────────┼───────┼────┼────┤
│23 │新豐輪胎行(苗栗) │3萬9650元 │106年8月│現金 │
├──┼──────────┼───────┼────┼────┤
│24 │永安輪業部 │2萬8800元 │106年8月│現金 │
├──┼──────────┼───────┼────┼────┤
│25 │順仕輪胎 │5萬2020元 │106年8月│現金 │
├──┼──────────┼───────┼────┼────┤
│26 │家琥汽車輪胎企業社 │5萬1220元 │106年8月│現金 │
├──┼──────────┼───────┼────┼────┤
│27 │久勝汽車四輪定位 │5萬5280元 │106年8月│現金 │
├──┼──────────┼───────┼────┼────┤
│28 │南榮輪胎定位 │4萬7800元 │106年8月│現金 │
├──┼──────────┼───────┼────┼────┤
│29 │允興輪胎 │9200元 │106年8月│現金 │




├──┼──────────┼───────┼────┼────┤
│30 │易昌汽車四輪定位 │2萬5400元 │106年8月│現金 │
├──┼──────────┼───────┼────┼────┤
│31 │永久輪胎行 │1萬3000元 │106年8月│現金 │
├──┼──────────┼───────┼────┼────┤
│32 │信輪輪胎有限公司 │3萬1200元 │106年8月│現金 │
├──┼──────────┼───────┼────┼────┤
│33 │春茂輪胎有限公司 │7000元 │106年8月│現金 │
├──┼──────────┼───────┼────┼────┤
│34 │登詮輪業 │14萬8120元 │106年8月│現金 │
├──┼──────────┼───────┼────┼────┤
│35 │顏鉅輪胎行 │2萬7000元 │106年9月│現金 │
├──┼──────────┼───────┼────┼────┤
│36 │信輪輪胎有限公司 │1萬2800元 │106年9月│現金 │
├──┼──────────┼───────┼────┼────┤
│37 │欣益輪胎 │6萬3000元 │106年5月│繳回未能│
│ │ │ │ │兌現支票│
├──┼──────────┼───────┼────┼────┤
│38 │登詮輪業 │14萬5200元 │106年5月│繳回未能│
│ │ │ │ │兌現支票│
├──┼──────────┼───────┼────┼────┤
│39 │大昌輪胎定位行 │20萬元 │106年5月│繳回未能│
│ │ │ │ │兌現支票│
├──┼──────────┼───────┼────┼────┤
│40 │久勝汽車四輪定位 │16萬元 │106年6月│繳回未能│
│ │ │ │ │兌現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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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顏鉅輪胎行 │12萬元 │106年6月│繳回未能│
│ │ │ │ │兌現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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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登詮輪業 │19萬元 │106年6月│繳回未能│
│ │ │ │ │兌現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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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信興輪胎行 │產品編號 │ │收取退貨│
│ │ │195/60-15 RA01│ │ │
│ │ │之輪胎2個(價 │ │ │
│ │ │值32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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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家琥汽車輪胎企業社 │產品編號 │ │收取退貨│
│ │ │205/55-16 CPC5│ │ │




│ │ │之輪胎4個 │ │ │
│ │ │(價值1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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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益成輪胎行 │產品編號 │ │收取退貨│
│ │ │205/55-16 CPC5│ │ │
│ │ │之輪胎10個(價│ │ │
│ │ │值2萬5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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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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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傳送簡訊時間│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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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1月14日│本人忍了3天,因為這件事情讓我思緒大亂,實 │
│ │15時11分許 │為痛苦,所謂天底下沒有不透風的牆,做任何事│
│ │ │情永遠無法隱瞞,你和你的小狼狗相處的很愉快│
│ │ │,而我沒有自己的時間還一天到晚要假日帶的兒│
│ │ │子,彌補他的心態,而卻利用我對他的如此,而│
│ │ │去和狼狗相處很爽嗎,本人的朋友都已經看到 │
│ │ │1月6日那一天禮拜天,去某一家早午餐餐廳吃飯│
│ │ │曬恩愛,本人曾經說過別想利用我,一旦讓我知│
│ │ │道你會很慘的,你那個小狼狗我已經請人去查他│
│ │ │的底細,本人不會讓他好過的,而你永遠也無法│
│ │ │得到真正的幸福,還說要什麼工作,過年期間你│
│ │ │根本要跟小狼狗出去玩嗎,寧願丟下兒子不管沒│
│ │ │關係,看來事情要一個全部的結果,本人無法忍│
│ │ │受想跟我斷關係的人,我還能聽到他的事情,這│
│ │ │只會讓我忍受不了自己的脾氣爆發,多一條刑期│
│ │ │對我來講沒有什麼大不了的,而你也不會好過,│
│ │ │有本事去跟你的小狼狗要錢,別再跟我要了,而│
│ │ │你不想養兒子沒關係這是早晚的事情,有了小狼│
│ │ │狗,你想跟他再組家庭,那是你的事情,但我會│
│ │ │讓你的小狼狗下半輩子變廢人,事已至此我不想│
│ │ │再多說什麼,一切從新談,你要把這一段留下證│
│ │ │據也沒關係,我不在乎這些,我也可以放棄兒子│
│ │ │,自己一人老去,反正現在本人還有什麼可以失│
│ │ │去的,也無所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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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1月15日│16號該給你的費用會匯款給你,然而要載兒子回│
│ │1時41分許 │員林我已無所謂,你帶回員林後就完全跟你脫離│
│ │ │關係,而這次的費用也不會要回就當是給小狼狗│




│ │ │的醫藥費,別說本人查不到,調查局等級的,就│
│ │ │只是花個錢就可以處理的事情,費用雖然不少,│
│ │ │但如今我已被完全激怒,花錢我也爽,所要的情│
│ │ │報,訊息,照片,出入哪些場所,一直傳進來比│
│ │ │如比如8月21本壽司吃大餐還說一些卿卿我我的 │
│ │ │話感謝他愛你,祝他生日快樂9月17聚餐中有他 │
│ │ │吧還真熱鬧10月25又去吃大餐海鮮火鍋甚至去沖│
│ │ │繩,古宇利島品嚐美食和兩人爽快的時光長瀨幸│
│ │ │福糕餅我只能說一句話你和他的汽機車手機都已│
│ │ │經鎖定位,還有網路的ID,IG,臉書,手機號碼│
│ │ │,住處,工作地點,全部都知道一清二楚,一旦│
│ │ │去哪邊我這邊都會知道,凡抓到兩人同進出旅館│
│ │ │飯店私人住家一律男的剪掉,女的縫起來,這邊│
│ │ │的小虎隊已經備妥,奉勸小狼狗一句話他只有兩│
│ │ │條路可以選擇1碼就是當宅男一輩子不出門,二 │
│ │ │嗎出門後當廢人回去也是一輩子關在自己家中住│
│ │ │處讓他知道曾經是我的女人,兒子的媽媽,想擁│
│ │ │有你要付出代價,而你就算再找別的小狼也無所│
│ │ │謂見一個知道一個同樣的方式處理,會讓你一輩│
│ │ │子孤獨終老,這就是你完全激怒本人後所做的方│
│ │ │式,以往本人影忍不發,不想惹事然而火山不爆│
│ │ │發沒事,一旦爆發就會非死即傷的道理,而你本│
│ │ │人也不可能再要你了,本人也說過一旦你被別的│
│ │ │男人碰過,一輩子本人都不要的蕩婦,我只會覺│
│ │ │得噁心,你可以去報警,告我家暴都沒關係,反│
│ │ │正我還沒動作前,你沒有證據說我如何,這些訊│
│ │ │息不代表任何事情,然而切記你在明,我在暗,│
│ │ │本人非正常上班組,書呆子,吾一直活在這個圈│
│ │ │子邊緣人,你大概知道底子,但你只了解本人一│
│ │ │半,我還有一半的本性沒有曝光,在這件事後你│
│ │ │會全部都了解,就算你看不到再次封鎖本人這一│
│ │ │支工作手機號碼,也沒關係,明天兒子要跟我通│
│ │ │電話時我會用LINE傳到他的LINE裡面去自己再去│
│ │ │看吧,切記目前兩人外出請小心,注意安全,後│
│ │ │果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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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1月15日│請你搞清楚一旦激怒我就無頭,已經追查中你和│
│ │9時54分許 │你的小狼狗好自為之,至於過年9天假你要求我 │
│ │ │母親顧9天。給你說一句明白話不可能了,我不 │
│ │ │可能讓你們自己去爽,而我完全沒有自己的時間│




│ │ │,你也不用再去跟我母親說什麼,我一旦決定要│
│ │ │做的事情會貫徹到底而我只是出口的人我不會動│
│ │ │手的,還跟我母親說,請我不要去殺你的小狼狗│
│ │ │,那也請你搞清楚我不會做這種傻事,我只會讓│
│ │ │他得到一個教訓讓他成為廢物,醒醒腦擁有,我│
│ │ │過去的女人不是一件幸福的事情,而是一件悲哀│
│ │ │痛苦,目前的我不會馬上動作本人沒那麼傻一切│
│ │ │等時機成熟時就會知道,反正我已經掌握了所有│
│ │ │我該知道的事情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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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茂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輪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