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非抗字第65號
再 抗告人 廣東尚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強
再 抗告人 陳麗君 住○○區○○○○○○村○○○村0巷 0號
陳日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奇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認可大陸地
區民事調解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8年度抗字第19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至再抗告人前雖於前開案件提出經公證之
委任狀,惟未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與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
2項但書規定不符。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
,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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