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價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581號
TPHV,109,重上,581,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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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契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 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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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