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酌減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509號
TPHV,109,重上,509,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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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附帶上訴人 陳宋潔
陳宋元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
辰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1265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90萬6288元(2,297,357+4,608,931)(見本院卷第207至20
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113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附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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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