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449號
TPHV,109,聲,449,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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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益煥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仲昌通訊有限公司間給付行銷獎勵金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重上字第九四0號給付行銷獎勵金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 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傳訊 證人周美惠,因所詢問事項眾多,證述內容與本件待證事實 密切相關,為確認證述內容及細節,利後續攻防,故有聲請 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權益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0號給付行銷獎勵金事件 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 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既經准許,爰併就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 碟應遵守事項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注意。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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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