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使用權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63號
TPHV,109,再易,63,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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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63號
再審原告 林莉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等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4,655元[計算式:(MP5停車位面積13.
26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59,844元)+(SS5停車位面積12.9
6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59,844元)=474,655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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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