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9年度,57號
TPHV,109,上更一,57,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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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惠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心渝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7月7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 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3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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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