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720號
TPHV,109,上易,720,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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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720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何新台
被 上訴人 蘇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於民國85年5月1日向美商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 信用卡號分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 稱系爭2703、7601號信用卡,合稱系爭信用卡),訴請被上 訴人給付自88年6月17日迄今積欠之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 )84萬312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下稱系爭債務),遭原法 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0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下稱原 確定判決)。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1920號判決、103年台上字第2328號判決意旨,應由 被上訴人舉證業已清償債務,原確定判決逕認被上訴人已清 償系爭債務,實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原審駁回上 訴人再審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確定判 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4萬3,124元及附表所示利 息。
二、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面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上訴人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 再審事由,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 債務,是否有據?茲分述如下: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 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 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 不包括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 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 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形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固主張原確定判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及最高 法院28年上字第1920號判決、103年台上字第2328號判決意 旨,由被上訴人舉證業已清償系爭債務云云。然查,原確定 判決以被上訴人提出其與美商花旗銀行簽署之清償協議書( 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美商花旗銀行同意系爭2703、7601 號信用卡債務分為20萬、23萬元(見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 30號卷第55-57頁);被上訴人已依系爭協議書清償15萬元 (見上開第130號卷第59頁),並依據被上訴人所提之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見上開第130號卷第143-155頁)之記載,被 上訴人至106年3月間止,僅積欠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 卡債5萬0987元,並無註記積欠美商花旗銀行之系爭信用卡 卡債;且其於95年6月1日與美商花旗銀行簽訂系爭協議書起 ,迄至上訴人提起訴訟止,美商花旗銀行、上訴人均未催告 被上訴人清償系爭信用卡卡債,並認上訴人所提出之催繳記 錄,均為系爭協議書簽署前之95年4月11日、同年4月26日催 繳、6月2日寄送協議書紀錄等(見上開第130號卷第137頁) ,斟酌前揭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直接、間接證據後,駁回上訴 人之請求,是上訴人前揭主張核係證據取捨、調查證據之範 疇,依前揭說明,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 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原確定判決縱有取捨證據或事實 認定之爭議,亦不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之再審事由,請求原確定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84萬,3124元及附表所示利息,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原 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林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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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