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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987號
TPHV,108,重上,987,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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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楊憲琳
楊彗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美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殿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0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3
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 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6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4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89頁),嗣經最高法院 於109年6月11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81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 定。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以1 08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法院於109年 6月11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上 二最高法院裁定均於同年月19日寄存於上訴人楊彗妡法定代 理人住所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及於同 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楊憲琳,亦據本院核閱訴訟救助卷宗 無訛。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為據(見本院卷二第23至3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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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