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77號
TPHM,109,附民,177,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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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沈妙春

被 告 何旻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09年8月27日判決被告有罪。查原 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以現 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 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 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 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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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